一笔18万元的购卡投资,因市场低价冲击而陷入困境。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被驳而告终,其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市场参与者深思。
事件缘起于一份看似明确的合作协议。
2024年10月,市民李某与甲公司签订《服务中心合作合同书》,约定李某以18万元购买150张学习卡,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零售价不得低于7800元每科。
为了充分准备,李某随后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投入3300元购置教材和配套设备,计划正式开展学习卡销售业务。
然而,筹备工作尚未完成,市场变化便打破了李某的经营计划。
李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同款学习卡的售价低至几十元每科,价格差距之大使其手中的卡券完全失去竞争力,导致销售陷入困境。
面对滞销局面,李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解约退款,但均未获得应允。
无奈之下,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8万元购卡款及3300元教材费,并索赔6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诉讼总额超过24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网络低价销售行为的责任归属展开激烈交锋。
李某主张,甲公司作为学习卡的提供方和市场控制者,应当对市场售价负责,网络低价销售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坚决否认,辩称网络低价售卖行为与公司无关,即使该行为属实,也可能系第三方的侵权盗版行为,公司不应因他人侵权而承担违约责任。
为支撑自身主张,甲公司还提交了报案回执等初步证据,试图证明低价销售系第三方实施的涉嫌知识产权侵犯行为。
法院的判决基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但李某主张解除合同的关键依据——网络低价销售行为,存在举证不足的问题。
首先,李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低价销售事实的存在,但无法证明该行为系甲公司实施或其授权指使;其次,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网络低价销售店铺的注册主体、实际控制人与甲公司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无法证实低价学习卡是否通过甲公司的销售渠道流出。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李某未能举证证明甲公司对低价售卖行为存在过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遂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这一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责任边界和举证要求。
法官在判后提醒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此类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
市场参与者在签订合作合同时,应当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边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充分预见和规范。
当遇到纠纷并需要主张权利时,必须提前梳理清晰的举证思路,全面收集包括合同条款、交易记录、主体关联证明、损失凭证等在内的有效证据。
若发现疑似第三方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协助权利方维权,留存相关材料为自身权利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仅凭口头陈述和推测无法在法庭上立足,这是市场经营者必须认识到的基本法律常识。
市场价格的波动与线上低价信息,可能来自多种原因:渠道管理失序、第三方侵权、信息误导乃至不实宣传。
法律救济强调事实与证据,经营决策同样需要规则与留痕。
把合同写得更细、把证据留得更全、把风险想得更早,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交易秩序的维护。
此次判决提示,维权并非情绪判断的延伸,而是证据链条的较量;唯有在规则框架内精准发力,才能让合法权益获得更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