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养生酒”一周内又追加购买三盒

市民赵先生在网购平台上购入两盒号称具有滋补功效的“养生酒”,为了验证说法,他一周内又追加购买了三盒。赵先生一共支付了1176元加上1764元,共计2940元。但他饮用其中8瓶后出现不适,怀疑该酒存在质量问题。检测结果显示,“养生酒”中的O-丙基伐地那非含量高达308mg/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证实,这款酒盗用了厂名厂址。赵先生因协商无果将涉事商行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羊宝林认为,商家在进货时未尽查验义务,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退还购物款2940元的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法院考虑到赵先生存在三次不同时间的购物行为,且在第二次购物9天后出现身体不适,因此以其首次和第二次购买的金额计算赔偿款,即要求商家支付11760元。不过,“养生酒”的每瓶净含量为50毫升,建议每天一次饮用50毫升。考虑到原告自述的饮用时间和身体状况,法院认为该赔偿请求处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故予以支持。 赵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三湘都市报3月16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邱继锋),这份判决由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这个典型案例中明确,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极为关心的话题。当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时,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也需要注意区分“合理生活消费”与大量购入的行为差异。本案的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还强调,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法院不会机械地支持全部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此案由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责编为杨昱,一审是杨昱负责审核,二审由黄娟审核,终审由张军拍板定案。(通讯员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