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受骗说”才能维护法治精确性

在讨论诈骗法人财产时,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到底是谁在受骗。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骗取财产处分”,这需要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主动交出财产。只有具有犯错能力和处分权的活生生的人,才能算作受骗者。法人虽然可以作为被害对象,但它并不是受骗者。 民事法律关于法人的本质有三种理论: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我国法律采用了实在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不过,它的意思必须通过自然人来实现。 刑法中认定单位犯罪时,坚持“双罚制”,即同时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表明单位犯罪的真正受骗者仍然是自然人。例如,如果国有公司被骗1000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把法人视为受骗者会导致罪与罪之间的混淆。外部人员骗取财务总监签字构成诈骗罪,而内部员工偷走出纳保险柜则属于盗窃罪。这种区分标准会让问题变得复杂,因为现实中法人意志不会区分这两种行为。 限定自然人作为受骗者有三个好处:首先是锁定构成要件行为,因为行为人不可能直接欺骗法人本身;其次是合理认定着手时间;最后是避免处罚漏洞和重复评价。 如果把板子打在“具体的人”身上才合理。诈骗法人财产的本质是先骗到里面的自然人,只有当该自然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才构成诈骗罪。把法人本身捧成受骗者不仅会颠覆刑法体系,还会让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失去坐标。坚持“自然人受骗说”才能维护法治精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