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倪迪建议将船员纳入交通行业特殊工种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目标实现

问题——权益保障短板制约队伍稳定与行业韧性。 随着我国航运规模持续扩大,船员队伍已成为保障海上运输安全、服务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力量。代表建议指出,我国注册船员超过200万,具备国际航行资质者约97万人。与行业关键地位相对应的是,部分船员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纠纷解决便利度各上仍面临现实痛点:一是职业风险与劳动强度较高,但职业分类与保障安排上匹配度不足;二是涉船员纠纷解决路径分散、程序复杂,维权成本偏高;三是远洋航行岗位周期长、离家久,社会保险与收入结构的适配性不足,影响岗位吸引力与人才留存。 原因——职业特性“高风险、强约束、跨区域”与制度供给不充分并存。 业内普遍认为,船员工作具有连续值守、封闭环境、高噪声与高湿热、强体力负荷、应急处置压力大等特征,同时存在跨境航行导致的用工关系链条长、争议事实认定复杂等情况。倪迪结合一线从业经验指出,船员岗位在劳动条件与健康风险上,符合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的认定逻辑,部分指标甚至更为突出。但现行制度框架下,船员特殊工种认定、社保政策适配、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流程等上仍存分割与衔接不畅问题,导致权益保障的可及性与效率有待提升。 影响——既关乎个体福祉,也关乎开放型经济与海洋强国建设基础。 船员是航运之本、海上运输之基。权益保障不到位,易带来人才流失、岗位吸引力下降、队伍结构断层等风险,进而影响航运安全生产、国际航线运营稳定与企业合规管理成本。更重要的是,国际航行船员在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分工、服务外贸通道、提升海洋经济竞争力上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完善船员权益保障,不仅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题中之义,也是提升航运软实力、夯实海洋强国建设人才支撑的必要之举。 对策——以“分类认定+司法优化+社保创新+多元解纷”补齐制度短板。 一是推动职业分类与政策统筹,将船员整体纳入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代表建议有关部门在职业危害、劳动强度与健康影响等维度上,参照“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类别,将船员群体整体纳入特殊工种管理范畴,通过分类认定带动待遇保障、健康管理与职业发展政策的系统完善,更好回应船员合理诉求。 二是优化涉船员纠纷司法与程序安排,提升维权效率与确定性。代表建议完善涉船员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深入明确海事法院对涉船员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优势,并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调整,清晰界定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的争议解决程序,形成更为便捷高效的处理模式。针对现实中船员需区分“登船、在船、离船遣返”等状态并据此选择仲裁或诉讼、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分流起诉的难题,建议在争议同时涉及在船与在岸事项时,允许当事人无需作繁复区分,可一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降低维权门槛与时间成本。 三是探索远洋船员社会保障政策创新,提升岗位吸引力与实际获得感。代表建议在上海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具备制度创新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结合国际航运用工与薪酬结构特点,探索更契合远洋船员职业特征的社会保险方案,在合规前提下提升保障水平与收入结构的合理性,增强远洋岗位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 四是健全多元化解纷机制,推动“调解挺前、诉讼兜底”。代表建议强化部门协同与执法司法协作,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同时将涉船员纠纷更主动纳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完善分层分流机制,推动行政与司法功能综合布局,努力实现纠纷处理“最多跑一地”。此外,优化专家陪审员、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解纷专业化水平与公信力。 前景——以制度完善稳定预期,以人才强基支撑航运高质量发展。 从发展趋势看,航运业竞争正在从运力规模竞争转向安全、效率、绿色与服务能力的综合竞争,人才队伍稳定性与职业尊严保障将成为关键变量。将船员纳入特殊工种管理、优化司法与社保安排,有助于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有力、争议可解、发展可期”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夯实高水平船员队伍建设基础,增强我国航运体系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的韧性与国际竞争力,也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可持续的人力支撑。

船员是蓝色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权益保障水平折射出一个国家海洋战略的远见与温度;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让每一位劈波斩浪的劳动者感受到制度的守护。倪迪代表的建议不仅关乎百万船员的切身利益,更指向中国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命题——人才,始终是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