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年会搞现场演唱直播,因为侵权被赔了4万元。现在的企业活动越来越喜欢在网上传播,著作权的问题也就越来越明显。最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个案子,把企业公开使用别人作品的法律边界给划清了。这个案子里,一家公司年会上请了个歌手,现场唱了一首别人的歌,还在网络上给好多平台直播,总共看了超过400万人次。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把这个公司和歌手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觉得,这个年会虽然没收门票,但通过网络直播帮企业做了宣传和推广,这就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他们侵害了歌曲的表演权、广播权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综合考虑了歌曲知名度和传播规模这些因素后,判决这两个被告一共赔4万元。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怎么界定什么叫公开表演和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免费表演发表过的作品在一些条件下可以算作合理使用,不需要经作者同意也不用付钱。 可是有一个条件是这类表演不能是为了赚钱,也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更不能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很多企业以为自己的年会是内部活动或者是非营利的,就不怎么在意著作权问题。 不过一旦有不特定的人参与或者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就变成了“公开表演”,这样就很容易触发侵权风险了。这个侵权案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有些企业对法律法规不太懂,误以为年会这类场合是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二是网络直播这种新方式普及了,让原本局限在物理空间的活动影响范围一下子变大了,使得作品使用行为变得更公共和商业。 涉事企业通过直播得到了品牌曝光和推广效益,这已经不是非营利了,所以不能享受合理使用豁免。这个判决对以后的案件有示范作用。法院明确指出,即使活动没直接收钱,如果客观上服务于宣传推广等商业目的,而且传播范围广,就不能豁免侵权责任。 这个认定能帮企业厘清合规的红线,让大家更尊重知识产权。同时判决也结合作品价值和侵权规模定赔偿数额,体现了客观性。法律专家建议企业在搞公开活动的时候要先授权再使用。如果打算用受保护的作品,最好提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直接联系作者取得许可。 对于网络直播这样的活动要注意可能涉及到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许可问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越来越完善,类似的案件会促使更多企业规范行为。 长远来看这有助于激发文艺创作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这次虽然赔了4万元数目有限,但反映出的问题很有警示意义。 在信息传播方便、内容价值高的现在,企业得把知识产权合规融入到经营管理中去才能避免风险。 这也提醒大家:尊重创作、守法使用不只是法律要求还是社会文化繁荣和商业进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