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段本应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的持刀伤人案件,早期却以治安案件“结案”。
据裁判文书披露,2017年10月,戴某民因情感纠纷与张某娟发生争执后持刀刺伤对方,伤者被送医抢救,入院诊断涉及胸部刀刺伤、左肾贯通伤、肋骨骨折等。
按常理与法定标准,持刀伤人、伤势较重的案件通常具有较强刑事指向,应及时启动刑事立案审查、固定证据并引导鉴定。
但在具体办理中,案件被立为治安案件,未按规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告知当事人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也未开展必要的进一步侦查,仅对部分人员制作笔录后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并以“双方和解”方式收尾。
原因—— 该案暴露的核心症结并非单纯业务疏忽,而是执法权运行中对“人情干预”的屈从。
裁判文书显示,事发后有人向时任派出所所长提出“照顾”请求,随之出现“如果被害方放弃做鉴定,让双方和解”的办案导向。
随后,相关负责人安排下属以治安案件办理。
两名具体办案人员明知伤情可能达到轻伤以上,仍消极侦查、回避鉴定、未依法转立刑案。
法院认定,两人在明知相关指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情况下仍照办,主观上具有徇情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包庇不使有罪者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由此可见,个别环节中“以和代法”“重摆平轻追责”的错误取向,与内部监督刚性不足、程序意识淡薄相互叠加,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影响—— 一是对被害人权益造成长期损害。
伤情鉴定与刑事追诉的延宕,可能影响医疗救助、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救济等权利实现,甚至加重当事人维权成本。
二是削弱刑事司法的威慑与公信。
持刀伤人行为在初期仅以行政处罚处理,社会公众对法律尺度与执法一致性容易产生疑问。
三是带来“二次成本”。
6年多后重新鉴定、重新追诉,不仅增加司法资源消耗,也使证据固定、事实还原难度上升。
四是形成负面示范效应。
若“找关系、走人情”能够改变案件性质,必然侵蚀法治底线,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预期。
对策—— 本案的裁判结果释放出明确信号:执法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以人情替代程序、以和解替代追诉的行为,都可能面临严肃追责。
针对类似风险,应从制度与执行两端同步加固: 其一,强化“应转尽转”的刚性约束。
对涉刀具、入院抢救、重要脏器损伤等明显高风险情形,建立快速研判与强制提示机制,明确转刑标准、时限要求与责任链条,避免以“治安化”处置刑事线索。
其二,严格鉴定启动与告知程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定性量刑的重要依据,应确保依法依规开具委托书、完整告知权利义务,并对当事人放弃鉴定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充分审查,坚决防止以格式化声明替代法定程序。
其三,完善权力运行监督。
对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执法决定,应通过案卷评查、执法巡查、重点案件回溯等方式加强监督;对“领导指示”介入个案的情形,建立可追溯的记录、审核与纠偏机制,形成不敢干预、不能干预的制度环境。
其四,压实执法责任追究。
对消极履职、选择性执法、故意包庇等行为,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倒查管理责任,推动从“事后纠错”向“事前防控”转变。
前景—— 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司法责任制不断压实,个案中试图通过“和解”“照顾”改变案件走向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值得注意的是,基层执法面对复杂社会关系与情绪化矛盾更为集中,越是在熟人社会、人情压力较大的场域,越需要用制度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
此案从故意伤害追诉到徇私枉法追责的闭环,提示各地在推动矛盾化解时必须守住法律底线:矛盾可以调处,罪责必须追究;赔偿可以协商,程序不能缺位。
只有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检验、法律检验与时间检验,才能不断夯实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这起跨越六年的司法纠错案,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执法者的一记警钟。
当警徽蒙尘时,唯有以制度利刃刮骨疗毒,才能守护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此案终审落槌不仅实现了个案正义,更为规范执法权运行提供了制度性镜鉴,彰显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的法治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