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来说说脑梗死恢复期的诊断和编码问题。到底咋编码呢?别慌,先找到主导词“晚期效应”,然后翻到I69.3脑梗死后遗症那页看看。I69类目底下有注释,意思是“后遗症”包括特指的情况或者是晚期效应。说白了,医生填病历时把脑梗死写成非急性期的恢复期,那就是这个意思。 现行的ICD-10把这个过渡期设成了一年,超过这个时间就用晚期效应的编码;而ICD-11更严格,只给1个月的缓冲期。所以恢复期的脑梗死就给它编到I69.3去。至于国临版和医保版扩展编码,“脑梗死恢复期”直接到了I69.300x003。 这种情况能不能当主要诊断呢?这就得看ICD-10第二卷的手册了。如果病历里只写了后遗症的情况,它就不能当首选码;但当I69.-用作附加码的时候倒是行得通。要是病历里记了好几种特异的后遗症,且都差不多严重时,就允许把“……后遗症”记为主要情况。 特别要注意的是当给一种不再存在的原发病做治疗或检查时,必须说明清楚残余情况的起因,还要表明原病没了。假如病历里没写清楚,只孤零零地写了个“脑梗死恢复期”,到底填不填呢?有的地方干脆一刀切:I69不能当主要诊断报! 不管咋说,编码员一定要清楚:分类的基础是病历记录和描述,这可是分类必须的东西。临床术语和ICD分类往往不一样。关于DRGs、DIP的那一系列书现在还热卖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