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春节期间,李某提出想要试戴张某的一条31.35克的黄金项链。张某因为信任李某,就把项链交给了他。没想到李某拿到项链后并没有归还,而是偷偷把它卖了。后来,两人分手了,张某多次找李某要回项链。李某一开始说项链不小心丢了,后来又承诺赔偿,结果却没有兑现。直到2023年,张某实在没办法,就报警了。民警调解的时候,李某答应按照卖的时候的金价赔偿,但是他又食言了。张某只好去法院告他,要求李某把项链还回来。法院仔细调查了事情的经过,认定张某是这条项链的主人,李某擅自把它卖了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张某不同意他的做法,所以这个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必须把项链还给张某,还要赔偿张某35元的诉讼费。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就算是在谈恋爱的时候借东西也不能随便乱卖。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利,不管是什么借口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