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严峻态势,山东省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实现制度性突破。
2025年12月2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制定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由省级政府专项制定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政策文件,标志着山东在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体系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频发折射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导致火灾隐患长期积累。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因违法成本过低而心存侥幸,宁愿冒险违规经营也不愿投入资金整改隐患。
这种现象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制约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此次出台专项办法,正是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
该办法的核心创新在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责任倒逼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将面临严肃的行政处罚和严厉的刑事追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确保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因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
这种刚性约束将从经济利益层面触动企业神经,促使其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
在调查机制设计上,办法实现了多项制度突破。
首先,确立了分级调查的牵头部门制度,明确一般、较大、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政府组织,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改变了以往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状况。
其次,规范了事故调查组的构成框架,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统筹协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工会等多方力量,构建统一协作的调查体系。
办法特别强化了消防救援机构在技术调查中的核心作用。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清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起火原因等关键事项,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重要证据。
事故调查组则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形成技术调查报告,实现了消防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为事故调查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作出特殊安排。
此类事故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调查。
但对于可能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形,或者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上级政府也可决定提级调查。
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调查资源的合理配置,又确保了重点案件不被遗漏,体现了分类施策的治理智慧。
办法还创新性地将过火面积纳入事故信息报送体系,要求有关部门在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录入时,明确事故造成的过火面积,实现了过火面积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数据衔接,为科学评估事故等级、精准实施调查处理提供了量化依据。
从更深层次看,这一办法的实施将产生多重积极效应。
对生产经营单位而言,严格的调查处理制度将倒逼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应急预案,从源头上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对监管部门而言,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规范的调查程序将提升执法效能,增强监管权威。
对整个社会而言,群防群治治理机制的构建将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治理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治理永远在路上。
山东省此次制度创新,既是对当下突出问题的精准施策,更是对安全发展理念的深层践行。
当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能得到科学调查、每一条安全隐患都能被严肃追责,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才能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
这项改革启示我们,筑牢安全防线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升级,更离不开制度体系的完善,唯有让安全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高质量发展之路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