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婚内“示爱”花费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向婚外对象赠与,往往兼具财产处分与伦理侵害双重属性。此类赠与是否有效、配偶能否追回,既关系家庭财产安全,也关涉社会公共价值取向。裁判文书显示,锦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对“婚内为婚外关系赠与财物”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判断: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获赠方应返还。 原因——关系性质与财产属性叠加,触及法律底线 案情显示,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在婚姻存续期间结识1990年出生的周某,并自称离异与其交往。2025年8月20日,王某伟支付25012元购买黄金手镯赠与周某。后王某伟妻子翟某清联系周某,周某方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仅处于分居状态。翟某清据此起诉,主张购镯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 一审查明王某伟与翟某清系合法夫妻关系,王某伟与周某存在婚外恋情。法院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伟以共同财产向周某赠与财物,目的与情境明显背离婚姻伦理与家庭共同利益,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且该处分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相伴随,依法应认定赠与无效。鉴于周某称手镯已丢失,法院支持按购买价25012元返还。 二审中,周某提出其“不知情且受骗”为由,主张不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并提出王某伟应分担返还义务。锦州中院认为,依据民法典及对应的司法解释精神,夫妻一方因违反忠实义务目的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周某对购买金镯事实并无异议,一审关于赠与无效及按价返还的处理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以裁判规则稳定预期,遏制“以赠与之名侵害家庭财产” 该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其一,明确共同财产非个人“情感开支”的自由支票。婚内重大财产处分应尊重配偶平等权利,尤其当处分与婚外关系绑定时,更难获得法律支持。其二,裁判强调公序良俗的评价功能。对婚外关系“以财物维系”的赠与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婚姻家庭领域形成稳定预期。其三,对“受赠人是否知情”的争议,司法更侧重保护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与家庭共同利益。即便受赠人自称不知对方婚姻状况,在赠与被认定无效后,仍可能面临返还义务,从而提示交往双方对身份信息核验的现实必要性。 对策——从源头减少纠纷与损失 法律界人士提示,防范类似纠纷需多方发力:一是家庭财产管理层面,夫妻可通过明确账户用途、重大支出协商机制、留存消费凭证等方式,降低共同财产被擅自处分的风险。二是维权层面,无过错方发现共同财产异常流向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转账记录、发票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依法主张赠与无效及返还。三是个人交往层面,应增强法律与风险意识,对对方婚姻状况、财产来源保持必要审慎,避免因“身份误导”卷入诉讼并承担返还责任。四是社会治理层面,可通过普法宣传、婚姻家庭辅导、基层调解等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减少家庭纠纷外溢为财产争端。 前景——以民法典框架持续强化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随着民法典实施深入,围绕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保护、人格权益与公序良俗评价将更细化。可以预见,针对婚内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借婚外关系进行财物转移等行为,司法将继续坚持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维护婚姻制度价值的裁判导向。同时,财产返还、损失承担、证据规则适用等问题也将通过更多案例逐步形成更清晰的可预期规则,为公众处理家庭财产与情感关系提供更明确的边界。
婚姻不仅是情感契约,更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案判决反映了司法对家庭伦理的维护,也为社会树立了清晰的道德与法律边界。在追求个人情感的同时,遵守法律与公序良俗,才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