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确立了系统性、稳定性的制度框架。
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空间,既关乎生态安全格局,也关乎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法律的出台,回应了国家公园从试点探索走向体系化治理的现实需求。
问题:在国家公园体系快速推进的同时,如何把最该保护的区域保护到位,如何处理保护与利用的边界,如何让制度执行不因地区差异而“一刀切”,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不少公众也对国家公园扩容节奏、第二批设立时点等问题高度关心。
原因:一方面,我国不同国家公园的资源禀赋、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差异显著:三江源作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水源涵养与水资源安全是核心;大熊猫、东北虎豹等国家公园,则以濒危物种栖息地连通与种群恢复为重点。
保护对象不同,管理手段、执法重点、社区协同方式不可能完全一致。
另一方面,国家公园面积广大、涉及主体多,既有高海拔荒野,也有村庄、道路、历史利用痕迹,若缺乏明确的空间边界、权责体系和稳定预期,容易在“严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之间出现摇摆,影响治理效能与公众支持。
影响:国家公园法的实施,将为国家公园“怎么设、怎么管、怎么用”提供更清晰的制度依据。
法律明确,将根据自然生态空间分布和系统性保护需要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候选区;候选区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具备设立条件后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方可设立。
这意味着国家公园设立更强调科学论证与条件成熟,不以数量扩张为目标,而是坚持依法依规、稳慎推进,通过“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夯实长期治理基础。
对于社会关切的“第二批何时来”,法律路径也释放出明确信号:节奏取决于布局方案、前期工作质量与设立条件是否达标,快不得也慢不得,重在把每一个园建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生态工程。
对策: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突出“分区管控、因区施策”。
国家公园依据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与管理目标,划分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核心区强调严格保护,确保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原真性;一般控制区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为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生态体验以及社区发展留出规范空间。
通过划清边界、明确规则,把“刚性约束”与“弹性引导”结合起来,有利于减少管理争议、稳定社会预期,推动保护行为从经验管理走向制度治理。
与此同时,法律为“差异化治理”预留制度空间。
各国家公园可结合地理区位、自然要素、保护价值等制定配套办法,推动“一园一策”落细落实。
实践层面,多地已启动制度体系方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工作,意在把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管理标准和执法依据,提升监管的精准性与一致性。
对濒危物种保护区而言,重在栖息地连通、反盗猎与监测巡护能力建设;对水源涵养区而言,重在水生态系统保护、草地湿地修复与人为干扰管控。
治理逻辑从“同一套办法管到底”转向“同一条底线下精细治理”,有利于提升整体保护成效。
在“惠民”层面,国家公园作为高品质生态系统,本质上也是普惠的生态产品供给。
围绕生态价值转化,各地探索“自然教育+生态体验”“森林康养+社区服务”“特色农产品+品牌增值”等路径,鼓励社区居民通过旅游接待、民俗展示、服务保障等方式增收,在利益联结机制中增强保护动力。
同时,法律鼓励设立面向公众的免费开放日、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公众从“远观自然”走向“参与保护”。
当更多人能够走进雨林、雪山、林海,理解国家公园的价值与规则,社会共识将更牢固,保护行动也更可持续。
前景:在法治框架引领下,我国国家公园体系有望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社区共建”的闭环中不断完善。
未来一段时期,随着空间布局方案和配套制度持续落地,国家公园设立将更重质量、更重系统性,也更强调与地方发展、群众生活的协调统一。
可以预期的是,国家公园不仅将成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将成为公众亲近自然、开展自然教育的重要平台,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更具示范意义的中国实践。
国家公园法的施行,为我国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既坚守生态保护的底线,又为绿色发展留出了空间;既规范政府行为,又激发了社会参与的活力。
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科学规划、差别管理、社区参与,我国国家公园事业必将在保护自然、造福人民的道路上行稳致远,让大美山河在法治护航下不断绽放新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