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基本情况与直接后果 2025年7月17日6时32分许,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福州机场第二高速A1合同段闽安特大桥4#索塔爬模导轨顶升作业期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1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893万元。
这起事故再次警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也反映出多层级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 根据现场监控记录,2025年7月17日5时30分,四川国基发公司4#索塔作业班组14人分两批乘坐直梯到索塔内开展施工作业。
班组内包括钢筋工、焊工、模板工等多个工种,人员分布在四面爬模架的不同层面。
在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均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班组成员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三人擅自开展爬模导轨顶升作业。
从5时38分开始,三人的顶升作业导致4#索塔爬架上游侧、江心侧与塔壁之间的间距出现不同程度变化。
6时32分,模板工蒲某刚从爬模架顶层下游侧踏入江心侧时,江心侧爬模架突然坠落。
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以及正在爬架顶层作业的刘某强、蒲某刚共五人随同爬模架坠落。
多层面原因分析 调查报告将事故原因归纳为五个直接方面和多个间接因素。
在直接原因层面,爬模锚靴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且进场验收不规范是关键因素,说明材料把关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施工人员违规顶升爬模导轨反映出现场操作规程执行不力。
施工现场违规上下作业表明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爬模未按规定悬挂保险绳、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防护措施缺失,导致人员坠落无保护。
爬模系统结构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暴露出设计阶段的缺陷。
从深层原因看,事故是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安全防护设施缺陷、爬模系统设计缺陷、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力、政府监管部门监督不够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种多因素叠加的情况表明,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多个薄弱环节累积的必然结果。
责任链条的清晰认定 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层级分明的认定。
在班组层面,黄某荣、赵某国、李某雁因违反操作规程,在无专业操作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指导监督的情况下擅自顶升导轨,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三人在事故中已遇难,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在专业人员层面,中交武港院公司派驻的爬模专业操作人员唐某阳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在7月16日导轨顶升期间擅自脱岗,二是在7月17日全程未在现场履职,默许班组成员在无监督指导的情况下进行危险作业。
报告认定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班组管理层面,班组长李某未遵守标准作业流程,明知专业人员脱岗且现场无其他管理人员,仍未及时阻止违章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报告同样认定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业和监管层面,中交武港院公司、中交二航局二公司、四川国基发公司、路信监理公司及相关法定代表人均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调查还涉及共计16名责任人员移交所属企业依纪依规处理,以及14名公职人员的履职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
事故的深层启示 这起事故反映出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管理中的系统性问题。
首先,材料进场验收制度需要强化,爬模锚靴等关键部件的材质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不能因为任何原因降低标准。
其次,专业操作人员的职责必须明确且不可替代,不能因为人员安排问题就允许非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操作。
再次,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的权责需要进一步厘清,他们有权也有责任制止违规操作。
最后,监理单位、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能需要真正发挥作用,不能流于形式。
五条生命的代价再次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当经济发展速度与安全管理水平出现脱节,类似悲剧便难以避免。
这起事故不仅需要追责整改,更应促使全行业反思:如何构建覆盖设计、施工、监理、监管全链条的责任闭环,让每一条安全规范真正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