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8月王某等人参与跨境电信诈骗的案件,我们先说说这个案情。2023年8月,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是被中介骗去的,说是去外国做高薪工作。结果他们到了境外一个电信诈骗园区,开始骗人了。他们用女性的身份在社交软件上搭讪男的,骗到信任后就把对方拉到他们控制的App里充值投资,这样就把钱骗走了。2024年1月,他们回国的时候被抓了。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这四个人能不能算是胁从犯。第一种说法是说他们是被逼过去的,构成胁从犯。第二种说法是说他们不符合胁从犯的条件。我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来说,“两高一部”的意见里有规定,嫌疑人要是说自己是在境外被胁迫才去搞电信诈骗的,办案机关就得调查核实。所以不能单凭嫌疑人自己说就认定。 在这个案子里,这四个人并不构成胁从犯。第一个理由是他们有脱离犯罪的条件。在国外的诈骗园区里,他们能用手机联系外面的世界、报警或者逃走。既然能正常使用手机,说明他们完全可以自己选择逃还是继续待在那儿干坏事。但他们还是继续干着骗钱的事,这说明他们是自愿的。 第二个理由是他们的行为很积极主动。他们按窝点的安排一直在做这件事,加好友、获取信任、让对方充值投资,一直到最后都没表现出要反抗或者逃走的意思。时间那么长、动作那么连贯,肯定不是被动参与的状态。 第三个理由是他们拿不出被胁迫的证据。虽然“能联系外面”和“积极干活”一般都不算胁从犯,但也不是绝对的排除这种可能。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人身安全威胁逼迫他们干。但这四个人只说不完成任务会受体罚而已,也没拿得出什么线索或者证据来证明自己被胁迫了。而且那种体罚也没到能把人逼得不敢反抗的程度。 所以综合来看,这四个人虽然是被诱骗过去的,但能自己选择离开且一直主动参与犯罪活动,也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受到过真正的威胁和逼迫。所以不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不该认定为胁从犯,他们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