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刚审结了一个音乐节的承办合同纠纷,这回把举办大型演出活动时碰到的合同问题摆上台面了。文化产业现在挺火的,主办方A公司找承办方B公司搞了个音乐节,结果因为艺人阵容变了起了纠纷。B公司在投标时给A公司写了三位明星的名字,说这就是“拟邀”的阵容,还报了个1340万元的票房预期。A公司挺信他们的,合同签了还付了前期款860万元。可到了准备阶段,B公司突然把这三位“拟邀”的艺人全换掉了,换成了丁、戊、戌等人。A公司虽然没当面说不同意,但他们自己在网上宣传的时候用了新名单,这算是默认了吧。最后音乐节办了,可是算下来只收了200万元的票房,跟预期差太远了。A公司就告到法院说B公司违约了。B公司也不傻,他们辩解说是因为主题变了从电影节变成了普通节,那些电影演员不合适了,而且“拟邀”本来就不一定来的嘛。 法院这回给案子掰开揉碎了分析了一通。先看“拟邀”算不算数。法官说不管是标书还是合同上写的“拟邀”,都说明这只是个初步打算。按《民法典》的说法解释合同,“拟邀”通常就是商量着来的意思,不算是板上钉钉的铁律。合同里也没写明必须保证这些人都得出现,更没说如果来不了怎么赔。而且B公司把换人名单发给A公司后,A公司也没吭声还去宣传了,这就当是同意了。所以光看换人这事儿,B公司不算是犯了大错。 不过这不代表B公司就一点事都没有。法院接着看合同里的“活动效果”这一条。合同上写得明白,B公司得保证音乐节的效果。法官说票房就是看演出火不火的最直观标准。这次实际票房才200万元,才是预期的15%,这么大的落差说明根本没办成之前说好的事儿。B公司中标时可是拿了有具体阵容和票房方案的,这是A公司信他们的主要原因。虽然阵容能变但效果不能差太多。现在效果这么惨没达到标准就算是违约了。 这个案子把合作里两种不同的承诺给分清楚了:“拟邀”这种正在谈的、还没确定的东西,法院尊重它的不确定性;但最终的效果指标那是必须得说到做到的。这给文化产业的老板们提了个醒:签合同的时候用词要准确点,特别是关于艺人来不来、怎么算违约这种重要条款得写明白;要是换人这种大事一定要书面确认留个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判决为规范演出市场出了不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