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获权五天,索赔八千万 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专利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露某美公司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对原告的诉讼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案件起因于2025年。露某美公司以“一种电子狗”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智能机器人企业宇树科技,主张其制造、销售的“Gox”机器狗产品侵犯专利权,所涉技术点包括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以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 法院调查显示,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受让涉案专利,其经营范围仅为预包装食品和日用百货,与智能机器人行业无直接关联。受让专利仅五天后,该公司即提起诉讼,并以宇树科技对应的产品销售额超7800万元为由,主张按侵权获利三至五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总额可达七千万元以上。 二、诉讼策略:象征性索赔背后的精密算计 诉讼过程中,露某美公司的索赔金额多次变化。起诉之初,该公司仅主张500元,并提出“以法院审计结果为准”,同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败诉后上诉,索赔金额跃升至8000万元。最高法二审询问结束仅一天后,该公司又将索赔金额调整回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上述变化并非偶然:以低额索赔降低诉讼费用负担,以虚高索赔对被告施加压力,并借“以审计为准”为后续扩张索赔预留空间。法院据此认定相关诉讼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予以公开谴责。 三、技术认定: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 在技术争议上,宇树科技否认侵权,明确表示其产品不包含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可变色仿生毛皮”等关键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产品确实缺少上述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原告所称“油漆变色”“外衣更换”等情形,亦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可变色仿生毛皮”。据此,法院认定宇树科技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该判决,并判令案件受理费由露某美公司承担。 四、法律意义:诚信原则是行使权利的基本边界 本案引发关注,既因最高法在判决书中罕见直接点名批评原告,也因其触及专利诉讼中诚信边界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重申,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参与诉讼,都应以诚信为底线。 近年来,科技领域以专利为工具发起恶意诉讼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主体通过受让专利、集中起诉等方式向创新企业施压,扰乱正常竞争秩序。这类行为不仅侵害被诉企业权益,也削弱知识产权制度的公信力。本案中,最高法以明确裁判结论和公开批评态度释放信号: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不是为投机性诉讼提供空间。 五、前景展望:强化司法审查,遏制恶意诉讼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加速发展,相关专利纠纷仍将增长,其中可能夹杂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的诉讼。如何在保护正当权利与防止滥用之间划清界限,是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持续回应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专利诉讼中的诚信审查正在加强。对于明显缺乏技术或产业关联、诉讼行为异常的专利权人,有必要在程序与实体层面提高甄别力度,依法保护创新主体免受恶意诉讼干扰。
专利保护体现对创新价值的尊重,对滥用专利权的纠偏则关乎市场公平与法治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对技术事实作出明确判断,并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罕见点名谴责,传递出清晰信号:权利可以依法主张,但必须守住诚信底线。让创新回到创新本身,让维权回到规则之内,才能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新兴产业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