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罗某某和苏某某一直同居,直到2024年11月罗某某去世,两人都没有领结婚证。罗某某生前留下了遗嘱,把自己的现金70%分给苏某某,剩下的30%给女儿罗某,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也全都给了苏某某。罗某认为这份遗嘱无效,把苏某某告到了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遗产。 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有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一共54580.34元,这里面有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还有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另外还有存款12万元。法院最后判下来:把个人账户里的2582.66元给原告罗某,把丧葬补助金的90%也就是7387元给被告苏某某。剩下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都归罗某所有。至于那12万元现金,法院按照罗某某的遗嘱来分,70%也就是84000元给苏某某,30%也就是36000元给罗某。 法院认为这份遗嘱虽然部分内容是打印的,但关键的名字和比例都是手写的,而且罗某某按了指纹确认,还有2个亲戚在场看着呢,这确实是罗某某的真实想法。不过遗嘱里说要把丧葬费和抚恤金给苏某某的这部分不行,因为这些不属于遗产范畴。苏某某不是法定继承人,这份遗嘱算是对她的遗赠。 最后法院判决罗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归罗某所有,9969.86元归苏某某所有。同时驳回了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抚恤金和丧葬费不能当成遗产来处理;遗嘱里写清楚了怎么分就按遗嘱来;如果遗嘱里涉及到不是法定继承人的人那就属于遗赠;办理丧事产生的经济和劳动也得考虑进去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