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两起“如厕解雇”案放到一起看,虽然起因都是员工上班时间去厕所离岗,可判决结果却是大相径庭,这给大家伙儿提了个醒,企业管人事时必须要把法理和人情都兼顾好。先说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那个案子。事情是2023年2月发生的,一家电路公司的专员刘某,在工作期间好几次在一天里花了1到6小时在厕所里待着。公司按照《员工手册》里的规定,说员工没批准擅自离岗累计3小时就算旷工一天,把刘某这种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当时庭审上,刘某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是在干活儿。法院最后觉得,这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围,实际上就是没有理由脱岗,企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再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那边的另一个案子。消防中控员李某是在2022年11月值班的时候肚子突然疼了,去厕所待了3分钟。公司拿着“擅自离岗”的理由就把他给炒了鱿鱼。法官查了一下发现,李某在离开岗位之前给同事发了好几条微信请求帮忙顶一会儿班。而且消防中控员的活儿需要一直守着,是个特殊岗位。综合考虑他离岗的原因挺正当、时间很短、又安排了人顶上这些因素,法院认为这是个应对突发身体状况的合理做法,不算严重违纪,判企业赔了6万多块钱。 法律界的专家说了,这两个判决不一样,根子是在对“合理限度”的认定上不一样。《劳动合同法》第39条给用人单位发了解雇权,但法官审案子的时候得看三点:第一看离开岗位的理由对不对,是不是那种没法抗的生理需求或者紧急情况;第二看时间长不长,得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来看;第三看后果严不严重,是不是真的影响了生产经营或者造成了大损失。南通那个案子里刘某一天待了6个小时在厕所显然过了头;北京这个案子里李某才待了3分钟的应急处理就体现了对人的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地方的判决都看出来了对公司规章制度合不合法的审查挺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算数,得同时具备程序民主(就是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内容合法、还得让员工知道这三样东西。在刘某那个案子里,法院特别查了这家公司《员工手册》制定的过程和告诉员工的情况,确认那个“擅自离岗3小时算旷工一天”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还已经让大家都知道了,这就成了判案的关键依据。 现在新就业形式发展得快,这种工作纪律方面的争议越来越多。2023年全国法院收的劳动争议案子里头,有大约17%是跟工作纪律认定有关的,因为休息、上厕所、喝水这些基本生理需求闹出来的纠纷比以前多了不少。这就告诉企业了,光想着怎么管还不行,还得弄个更有温度的制度出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有教授提出来说,好的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必要性、合理性、比例性”这三层审查机制,在保证公司运转和尊重员工人格尊严之间找个平衡。 从大处看这两个案子,就像一面镜子一样照出了咱们国家劳动法治建设正在从形式平等往实质公正上变。司法机关通过一个个具体的裁判把“合理”和“过度”的界限给划细了,既防着企业乱用权力管得太严了也别让员工权利无限放大了。好几个地方的人社部门都根据这些案例完善了办事的规则,明确把“单次上厕所不超过15分钟”“每天加起来不超过1.5小时”这些当成参考标准,但也强调得结合岗位的具体情况灵活用。 这两起“如厕解雇”案对比着看很生动地解释了劳动法里的“合理原则”咋回事儿。它是在告诉用人单位:你得按照必要性原则来行使权力,不能搞太苛刻的规定把员工的尊严给磨没了;同时也提醒劳动者:你的权利也有边界啊,别打着生理需求的旗号偷偷偷懒不干活儿。 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想构建那种“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好关系,光靠法院定规矩不行,企业和劳动者得往一块儿使劲才行。只有把那些硬邦邦的制度跟软乎乎的管理合在一起,在法律框架里多加点人文关怀的东西,才能让企业发展跟职工权益保障走在一条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