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台风来袭导致室内进水损失,责任如何划分、能否以“不可抗力”一概免责?
受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影响,广东是我国台风活动频繁地区之一。
极端天气到来时,建筑物渗漏、室内进水导致财物受损并不罕见。
现实争议在于: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物业管理方是否可以仅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若存在施工改造等人为风险叠加,责任边界又该如何认定。
对此,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一起涉台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极端天气情境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
原因——“天灾”叠加“风险点”,关键在于是否尽到防护义务。
案件显示,某广告公司租用某大厦办公场地后,大厦外立面进入施工改造阶段,施工方对包括案涉外墙在内的区域进行清理并拆除部分瓷砖。
台风“暹芭”登陆前后,物业方面曾向租户发布台风预警提示,要求关窗、移走窗台物品,租户按要求关闭门窗。
但台风期间雨水仍渗入办公场所,造成家具、设备及货物受损。
事后物业参与施救清理,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与租户预期存在差异,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台风“暹芭”风力强、雨量大,租户在预警前后已采取必要自我防护措施,不存在明显过错。
与此同时,物业作为出租人及物业服务人,在明知外墙处于施工期、墙体结构和防水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其风险防范不能停留于一般性口头提醒。
仅发布预警通知而未对薄弱外墙采取实质性遮挡、加固、封闭等措施,也未及时组织排查隐患,难以证明已尽到与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施工方同样应当预见强降雨冲刷对外墙裸露部位可能造成渗漏扩大的影响,未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亦存在相应过错。
综合进水原因、不可抗力影响程度以及相关方过错大小,法院判令物业向租户赔偿损失2.9万余元,并由其全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影响——厘清“预警通知”与“免责条件”,推动极端天气下精细化管理。
该案所折射的,是对“台风必属不可抗力”的纠偏。
不可抗力强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但台风具有一定可预报性,气象部门通常会在登陆前发布预警并预测风力、降雨等信息,社会各方据此采取防护措施。
因此,在能够获得预警信息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是否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防护举措,往往决定其能否主张免责或减责。
法院明确指出,预警通知并非“免责通知”,通知本身不能替代管理与防护,不能成为缺位防范的挡箭牌。
更重要的是,案件提醒物业管理、施工改造与租赁经营往往交织在同一场景中,风险并非单一来源。
外墙施工使原本可控的渗漏风险被放大,若管理方对薄弱环节未建立闭环措施,极端天气就可能转化为可避免的损失。
裁判导向有助于倒逼物业和施工单位在台风季建立更严格的应急预案与现场管理标准,也有利于租户在签约和日常管理中明确各方责任、保全证据,降低纠纷成本。
对策——把“善良管理人”标准落到可执行的清单与机制上。
在台风多发地区,风险治理应从“提醒租户”升级为“系统防控”。
一是完善预警响应机制。
收到气象预警后,物业应根据建筑状况、施工情况、历史渗漏点位等因素分级处置,明确巡查频次、责任人、处置时限与记录留存。
二是对施工期薄弱部位实施实质防护。
对外墙拆除、窗框密封、排水口等关键部位,应采取遮雨布、防水膜、临时封闭、排水导流等措施,并在台风临近时暂停高风险工序。
三是强化隐患排查与证据链管理。
对发现的裂缝、空鼓、渗漏点位及时修复或临时加固,建立影像与书面记录,形成可追溯的管理台账。
四是统筹保险与合同约定。
对改造工程、物业责任险、承包方险种覆盖范围进行核对,租赁合同中对极端天气下的减损义务、报修流程、损失认定方式作出更清晰约定,减少事后争议。
前景——极端天气常态化背景下,责任规则将更强调“可预见风险的可管理性”。
随着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城市建筑运维将面临更高不确定性。
司法裁判对“不可抗力”适用的审慎态度,释放出明确导向:自然因素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消除对可预见风险的管理义务。
对物业、施工、出租等主体而言,未来竞争力不仅体现在服务质量,更体现在风险治理能力;对租户和经营主体而言,合规管理与风险分担机制将成为稳定经营的重要一环。
通过标准化防护措施、信息透明与责任清晰化,有望在源头减少因灾致损纠纷,提升城市韧性与公共安全水平。
台风无法阻挡,但人的责任无法豁免。
这起案件通过司法判决,为"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进行了准确定位,打破了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它表明,在法治社会,自然灾害的发生不能成为逃避管理责任的挡箭牌。
物业管理企业、施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充分认识到自然灾害风险的基础上,提升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防护措施。
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广大居民和租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极端天气日益频繁,建立完善的灾害防范体系、明确各方责任边界,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