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核心就是帮老板分担风险和保障员工权益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处理了一个关于工伤认定的案子,吸引了不少关注。吴某是个加油站的员工,某天给客户加完油后,发现客户把油箱盖落在站内。他先是尝试拦下其他车辆帮忙,没能成功后就骑着摩托车去追赶客户,打算送回油箱盖。结果路上出了车祸,吴某抢救无效身亡。这下问题来了,他这趟外出算不算在工作范围内。 当地人社局一开始决定不把这认定为工伤。吴某的家属不服气,去法院告了人社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来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审查。人社局重新认定这属于工伤后,加油站又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他们说吴某的职责只包括加油和收款,公司规定上班期间不能私自离站,而且加油站也没有送货的业务。所以他们觉得吴某出事的时候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内,当然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没完全按照死板的岗位职责来定调子,而是看了加油站的监控录像、证人的话还有交警的材料。确认了吴某是为了把油箱盖送回去才出的站。法院接着层层分析:首先,关于行为性质。加油员打开和关闭油箱盖是操作里不可少的一环。吴某发现自己经手的盖子丢了去追回来,这是对刚才工作没做周全的补救,属于积极干活儿的表现。这个行为直接来源于本职工作,是为了不让客户的财产受损、消除隐患、保住服务名声。所以这是工作内容的自然延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说的“因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拿“没义务送东西”当借口推脱,其实是把主营业务范围和员工干活儿混为一谈了。 其次是关于“工作场所”的定义。法院把“工作场所”理解得比较宽泛。这里说的场所不光是指单位围墙内的地方,还包括了员工为了把工作干完必须得合理去的地方。吴某为了把盖子送回去才跑的路线,就是完成任务必须要走的路。虽然出事地点离加油站有点远,但这是他为了履职合理扩展出来的活动范围,应当算工作场所的延伸。 最后是内部纪律规定和工伤认定的关系。法院说单位的规矩主要是管秩序的,不能直接否认职工是因为工作受伤的事实,更不能拿这个当不赔钱的借口。哪怕吴某违反了“不能私自离站”的规定,那也属于单位内部管理的问题。只要他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或者跟本职工作紧密相关,就不能因为他违反规定就不给赔工伤。 两级法院都支持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驳回了加油站的要求。这给后面的案子立了个清楚的规矩:只要是劳动者在干活儿的时候出于好心、尽了责、跟本职工作直接挂钩的合理延伸行为,司法机关就得好好保护,把他们纳入保险范围。 这个终审判决不光给家属心里安慰了一下,也通过这份判决书更明确了判断工伤的标准。它提醒用人单位光靠制度约束和安全管理是不够的,还得看员工干活儿的合理边界和内在动机,得把工作流程和应急办法弄得更完善才行。同时判决也强调了审查工伤原因要从实质出发看事情本质和行为目的以及跟本职工作的关联度怎么算,而不是死抠岗位说明或者地图上的界限。这体现了法院对大家积极干活儿的保护精神。 工伤保险的核心就是帮老板分担风险和保障员工权益。这件事处理得这么公平公正,正好是对这个制度本来意思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