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法院判定岗前培训属“用工”应付工资:以实际管理与劳动提供认定劳动关系

近年来,新员工岗前培训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频发。2022年3月,吕某入职深圳某企业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两个月培训期"无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吕某在培训期间不仅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还被派往外地完成具体工作任务。虽然双方在4月补签了劳动合同,企业仍拒绝支付培训期报酬。劳动仲裁未支持吕某诉求后,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败诉。

这个判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表明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法律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不能通过改变协议名称或条款来规避责任,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因一纸协议而被剥夺。这种司法态度的转变,既回归了劳动法立法本意,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规律。随着类似判例的积累,用人单位将更加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将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