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治理效能,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升级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此举被视为长三角在跨区域监管协同与规则衔接方面的又一次制度加力,意在通过统一裁量尺度、规范执法程序,让“包容审慎”更具可执行性,让企业合规成本更可预期。
问题:经营主体期盼“同案同罚同尺度”,基层执法需要“可操作的统一标尺”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内产业链条紧密、经营主体跨省经营普遍,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
在此背景下,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既关乎市场秩序,也直接影响企业对监管环境的稳定预期。
实践中,一些轻微违法情形在不同地区、不同执法环节可能出现理解不一、尺度不一,尤其在“从轻”与“减轻”如何区分、“初次违法”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免罚条件等关键点上,基层一线需要更明确的判断依据和程序指引,以减少自由裁量的模糊地带,避免“同案不同罚”带来的不确定性。
原因:从“原则性规定”走向“精细化治理”,是区域一体化监管的现实要求 长三角在2023年已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并在实施中形成一定的制度基础与实践经验。
数据显示,自2023年规定实施以来,长三角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办理轻微违法免罚案件1.82万件,免罚金额超过5亿元,政策效果在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方面得到体现。
与此同时,随着执法实践不断积累,新产业新业态的合规边界、轻微违法的情节认定、裁量因素的衡量权重等问题更加凸显,推动制度从“倡导性、框架性”向“细化标准、强化程序、统一口径”迭代升级。
这也是长三角推进市场规则一体化、监管协同一体化的必然一步。
影响: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提升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兼顾温度与力度 升级版规定将条款由原先的19条扩充至26条,围绕适用条件、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及程序要求等进一步完善,着力解决“怎么认定、如何操作、怎样统一”的现实难点。
其一,强调处罚与教育并重,提出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推动当事人及时整改、主动合规,体现柔性治理理念。
其二,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提出坚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必要的发展空间,有利于降低创新活动的制度摩擦成本。
其三,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违法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形,明确审慎适用免罚轻罚,守住监管底线,避免“宽松”被误读为“放任”。
对策:细化标准与程序,破解“从轻、减轻”界限模糊与“初次违法”认定不清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区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回应了基层反映较多的适用边界问题,为执法人员提供更清晰的路径指引。
同时,新规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且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明确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使裁量更具比例原则与公平导向。
在可操作性方面,新规对行政处罚法所列“可以从轻或减轻”的多种情形,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与操作指引,例如围绕“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明确实践中的判断要点,推动执法更加规范统一。
对于不予处罚的关键要素,新规也进一步明确认定尺度,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因素,提出更具体的标准。
其中,将“初次违法”的判定期限明确为两年,并规定自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被处理完毕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时间界限,有助于减少争议、增强透明度。
前景:以规则统一带动监管协同,进一步夯实长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底座 随着新规落地,长三角在市场监管领域有望形成更加一致的裁量口径与程序体系,推动跨区域经营主体在不同地区面对相近情形时获得更加稳定的制度预期。
长期看,这类制度协同将促进监管从“个案处置”走向“规则治理”,从“结果处罚”走向“合规引导”,同时以明确的边界与程序保证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指导与明确尺度将降低试错成本,鼓励主动整改与自我规范;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标准化与可复制的执法路径将提升治理效能,减少裁量分歧带来的行政成本。
这场以"温度"与"精度"并重的监管变革,既是长三角一体化制度创新的生动实践,也折射出新时代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刻转型。
当监管者学会用法治方式为市场"松绑",其释放的发展动能或将远超预期。
未来,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激发创新活力间寻求动态平衡,仍是检验治理智慧的长久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