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看似白纸黑字的协议,非但不能成为违法者的“护身符”,反而成了劳动者维权的绊脚石。这次法院判了案,把这种不合理的免责条款给否决了,专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很多建筑工程还有劳务合作里,有些公司为了省事儿,直接在合同里写上“工伤自己担着”或者“概不负责”。因为工人在签合同的时候没什么话语权,往往只能被迫答应。这次那个谭某在干活的时候眼睛鼻子都受了伤,公司马上拿出来一份事先和他还有他雇主袁某签好的协议,说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拒绝赔钱。这就反映出现在有些公司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有偏差,还说明工人在维权的时候有多难。 法律上早就有明确的规定:不管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合同里都不能写着给免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说得很清楚,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谁也不能随便转让或者放弃。要是想用一张纸就能把法律规定的责任给甩开,那肯定是不行的。 这案子里公司就想拿那份协议来逃避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法院审理的时候把责任给理清楚了:袁某作为直接招人干活的人没把安全培训做好、没发防护用具也没在现场盯着看;发包公司也没好好查查承包方有没有资质;谭某自己在干活的时候也没注意安全。最后法院根据这三个人的过错程度判了:袁某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公司跟着一起赔。 这就给大家提了个醒:想用一纸协议来躲责任根本行不通。用人单位还是得老老实实加强管理、做好防护才行。 要想彻底解决这种问题还得从源头抓起:劳动监察还有住建部门要多查查那些合同里的内容;得让工人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怎么维权;行业协会得把标准合同范本制定出来;社保方面也要尽量把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给覆盖进去。 以后劳务市场肯定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依法办事。到时候大家都会想办法通过管理和投入来防范风险,而不是依赖那种没用的免责条款;维权的路也会更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会更到位。 说到底一纸协议不能成为不尊重生命的借口;司法裁判守住的是法律这条不能逾越的红线。这次判决再次表明:在法治社会里想用合同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给夺走是绝对不行的。保护工人的安全不光是法律要求的也是企业该尽的责任。只有把人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才能让劳动权益和社会发展达到和谐统一。这既是对人的尊重也是为了建设一个更公正、更安全的社会必须要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