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财产转入子女名下的保险账户以规避执行,给司法实践带来新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王瑞凤、王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回应。该案审查重点在于:投保人拒不解除保险合同时,法院能否直接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判决书指出,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其现金价值属于可量化的财产权益。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及涉及的司法解释,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权。
司法执行既要有力度,也要有边界。最高法明确保单现金价值可依法执行,旨在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与交易诚信,压缩借助金融工具“隐匿财产”的操作空间;同时,对涉及未成年人基本保障的审慎处理,也表明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必要保护。对社会公众而言,守信履约是底线,任何试图通过“包装”财产逃避责任的做法,最终都将接受法律的实质审查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