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刘老先生在1998年时,和老伴一块儿在公证处写了份遗嘱,说把他们俩在朝阳区的房子留给小女儿刘女士和她的丈夫李先生共同继承。不过,可能是怕把家里人搞僵了,老人家就把这份遗嘱藏了起来,谁也没告诉。直到2003年老爷子走了,2019年老太太也跟着去了,刘女士2020年整理遗物时才发现了这个尘封二十多年的东西。这遗嘱一出事儿立刻就让家里炸了锅。刘女士的三个哥哥姐姐觉得这房子应该四个人平分,还说李先生是女婿不算法定继承人,他要拿房子就是“遗赠”。他们指着遗嘱上写的“一式三份,两份由刘女士保管”,认定李刘夫妇肯定早就知道这事儿了。既然知道了李先生还没在60天内说话,那就应该当他是不要了。 双方谈崩了,刘女士夫妻俩就把三位兄姐给告到了法院。 案子的关键是看这个“遗赠时效”到底从哪天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过,受遗赠的人必须在知道自己有这一笔的时候60天内表态,不然就算放弃了。被告那一边咬死了说既然写了“保管”,就等于原告肯定早就知道了,那时间要么从写遗嘱那天算,要么从老人死那天算。原告那边则反复强调直到今年才发现这张纸,并且李立马在群里说自己要,这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份公证遗嘱是正经八百有效的。对于那个时间点的问题,法官指出保管的人和收钱的人虽然是两口子,在法律上还得算两边数的人,不能简单认为知道的那个就代表另一个也知道。 法院也没找到任何证据能证明李先生之前知道这事。所以他在发现遗嘱后马上表态接收也不晚。负责这个案子的张慧法官特别说明:法律不限制你是口头说、还是写条子或者别的啥形式来表示接受只要真心想要就行。这个判决就定了个规矩:得看受赠的人实实在在地知道自己有这笔钱那天才算开始算时效,这对以后类似的案子都有借鉴意义。 这事儿也反映出了一些家庭在处理遗产时的尴尬:大家既想按自己的心意办事儿又怕提前把话说开了伤和气。专家建议立完遗嘱后可以找个信得过的人或者专门机构先把文本收好留着别急着说什么时候告诉谁都行。还有就是平时多聊聊以后怎么安排财产也能减少很多麻烦。 现在的社会里大家手里的钱越来越多家里的人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关于钱的官司越来越多这类纠纷不光是分财产更是讲人伦情理。 近几年咱们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证、手写、录音录像等等各种立遗嘱的方式都被认可了但老百姓对怎么立规矩、多少天表态这种具体细节知道得还不够多。 司法部门拿这种典型的案件来判就是要让大家明白道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财产规划观念大家都照着法律走把财产传承的事办好让它不再是考验亲情的东西而是把好的家风传下去的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