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个案子,说赵某在一家公司做销售经理。他是2014年进去的,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跟他的销售业绩挂钩。到了2021年5月,公司想单方面把绩效方案给改了,规定要是销售任务完成不到80%,绩效工资就给零。 赵某肯定不愿意嘛,可公司说他不听话。这就让赵某很头疼。从2021年6月开始,公司大幅提高了他的月度销售任务。结果呢?他每个月都达不到80%,绩效工资就直接没了。 这样下去也不是个事儿啊。于是赵某就跟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他要求公司给他补足这段时间的工资差额、未休年假的钱还有经济补偿金。公司呢,当然就不愿意给了,觉得这是他们自己的事儿。 法院也觉得这事儿有点问题。他们说要改变合同内容得双方商量一致才行啊。公司单方面调整这么大一个政策怎么行呢?还有,赵某那部门所有人都没法完成新任务,这也太不合理了吧。 最后法院判了下来:给赵某补发2021年5月到7月的工资差额大概1.3万余元;还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万余元。二审结果也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