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家良利用自己是龙润集团和盘龙云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给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后来龙润集团没还钱,这笔不良债权就被转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告到法院,让盘龙云海公司赔钱。盘龙云海公司不服,跑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觉得焦家良可能私刻公章或者伪造股东会决议,还说这次担保是关联交易,股东表决不合法,银行审查也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看了看觉得,银行在接受担保的时候已经看过股东会决议了,虽然盘龙云海和龙润集团有交叉股东,但龙润集团不是盘龙云海的实际控制人。就算排除可能有关联的股东表决权,这个决议还是能过章程规定的比例。还有,盘龙云海拿不出证据证明银行知道焦家良越权或者跟龙润集团恶意串通。所以法院觉得银行是善意的,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的合同有效,责任得公司自己担。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盘龙云海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让盘龙云海继续还钱。这事儿告诉咱们做生意的人,法人代表私自拿公章给别人做巨额担保不一定能免责,公司财产安全可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