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建设工程领域,竣工结算是工程款支付和项目收尾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援引司法解释主张: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若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应视为认可结算结果,并据此要求支付工程款。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的“沉默”能否当然等同“同意”,以及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结算文件能否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原因——对应的规则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但司法适用中更强调前提条件和适用边界。早期答复意见已明确,“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须以双方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为基础,不能仅因合同引用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就推定双方已达成一致。其逻辑在于:竣工结算涉及工程量核定、价款调整、签证变更、索赔抵扣等多项复杂内容,若仅以“未回复”推定认可,容易突破合同自治与证据规则,诱发“先高报、逼默认”等风险,进而扰乱工程价款秩序。 影响——从近年裁判规则看,司法态度逐步稳定,审查口径更为审慎: 第一,“专门约定”是触发默示认可的核心要件。相关条款应明确写入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并细化到结算文件范围、送达方式、审核期限、逾期后果等关键要素,不能用其他付款或计息条款替代,也不能以行业惯例笼统推定。 第二,发包人的实际审核行为可能改变法律评价。即便未在期限内签章确认,但若发包人已组织造价咨询审核、提出质疑清单、要求补充资料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已作出实质回应,难以再适用“沉默视为认可”。 第三,结算提交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条件。部分合同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备”作为送审前提;若工程尚未完成综合验收或关键资料缺失,承包人提前送审并主张逾期默认,可能因条件未成就而不被支持。 上述规则共同指向一个结论:沉默并不当然产生价款确认的效果,程序是否到位、行为是否构成回应,同样决定结算争议的走向。 对策——受访法律人士建议,发承包双方可从源头减少争议: 一是在签约阶段把结算机制写清写细。包括结算文件清单、提交节点、送达方式(邮寄、系统上传、现场签收)、审核期限、逾期责任、争议处理路径等,避免只引用示范条款而缺少可操作内容。 二是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尽快形成书面意见。即便暂无法确认金额,也应在期限内回复“已收悉并启动审核”“需补充资料清单”“对部分项目存疑”等,并留存证据,降低程序性风险。 三是承包人应严格依约推进“先验收、后结算”,完善竣工资料、签证变更、隐蔽验收记录等基础证据,避免用单方报送替代双方核对。 四是鼓励引入第三方造价审核、过程结算与节点确认机制,把争议前移化解,减少竣工后集中爆发的对立。 前景——随着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水平提升,裁判规则将更强调合同约定和履约程序的约束力。业内预计,未来结算管理会更重视“全过程留痕”和“节点确认”,推动从事后诉讼对抗转向事前规则治理。对企业而言,结算条款不只是合同附件,更是资金回笼与风险控制的制度安排;对行业而言,明确沉默规则的适用边界,有助于稳定交易预期,减少恶意拖延或虚高申报,推动工程价款“算得清、付得明”。
建设工程结算规则的清晰化,既关系到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也关系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从最高法系列裁判可以看出——法律不会为投机行为背书——也不会纵容无故拖延。只有当各方把契约约定和履约程序真正落到实处,围绕“沉默是否代表认可”的结算争议,才可能转化为行业可遵循的规则共识,进而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