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在生活中碰到这种事挺多的,有时候朋友借钱,为了心里踏实,双方会签个《房屋买卖合同》,说好要是还钱有困难,就拿房子抵债。这种做法其实就是拿房子给借款做担保。可一旦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担保的事儿到底成不成都没了呢? 这时候就得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说的了。作者周军律师通过他的文章专门给咱们分析了这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库里有个《韩某某诉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最高院在这个案子里明确说了,就算表面上那个买卖无效了,里面的担保效力还是有的。不过债权人也不能说这房子就归自己了,得走清算程序。 具体到实际情况,咱们得分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就是光签了个房子买卖的合同,也没别的啥担保条款,只是嘴上说“不还钱就过户”。这种约定其实就相当于直接把房子给了债权人,法律上叫流押条款,《民法典》第401条、428条早就禁止了。法律后果就是这样:债权人只能要回本金和利息,房子就归人家了。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既签了借条又签了买卖合同,借条上写明这房子是给借款做担保用的。这种情况不一样了,这里面隐藏着担保的真意思。虽然表面上的买卖是假的,但这担保的意思是真的。这时候房子还是要被拍卖、变卖的,用卖房子的钱来还账就行。 第三种情况是已经把房产证给过户到债权人名下了。这种一般叫让与担保。虽然过户手续是真办了,但买卖是假的。最高院觉得这个过户行为是通谋虚伪的无效行为,真正有效的是那个隐藏的担保合意。等到时候债还不上了,债权人可以把房子卖了或者拍了来还钱。 周军律师也提醒大家了,这类纠纷法律关系挺复杂的,要是碰上了千万别自己瞎琢磨。一定要好好整理证据、搞清楚法律关系再去主张权利。 遇到不懂的地方最好还是赶紧找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别因为不懂法把官司打输了。大家如果也碰到类似问题的话可以找周军律师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