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家电藏着税务陷阱

嘿,最近是不是好多楼盘都在搞“买房送全屋家电”?这事儿看着挺划算,实际里头可是藏着税务陷阱呢。咱们今天就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这04个税种的事儿给捋捋清楚,帮你把“赠品”风险降到最低。 先说说增值税吧。很多人以为这是赠送,其实不是那么回事。按照湖北省的政策规定,只要把家电价款算在房价里头,税务机关就会把它当成捆绑销售处理,不用单算13%的增值税;要是抽奖送冰箱这种单独赠送的形式,那可就得视同销售,按13%计提销项税了。 大多数楼盘的做法是先签合同成交,之后再去领家电。这种时候只要在合同里把家电写进“购房礼包”,税务机关一般就会视同组合销售,进项税额也能抵扣。这一招既省了税又把事儿办了。 再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的说法,“买一赠一”其实是打折,不是捐赠。你可以把总销售额按房屋和家电的公允价值比例分一分,各自确认收入和成本就行。这样既不会重复确认收入,费用也不会少算。 账务处理的时候是这样的:收入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房屋和家电;成本端则是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房屋和家电,贷记库存商品——房屋和家电。如果家电是外购取得的专票,进项税额还能抵扣呢。 第三个问题是土地增值税。这就有点复杂了。安徽那边有个21号公告说家电属于可拆除的物品,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也不能算进收入里。但也有人认为家电跟房子分不开,应该列成装修费计入开发成本并且享受加计扣除。现在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样,所以你得提前给主管税务机关写个书面确认书。万一被要求剔除收入,就得把家电支出单独列个账了。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发的50号文规定了企业在销售时同时赠送且同一发票开具的情况不需要代扣个税。房地产的“买房送家电”完全符合这一条,不用给业主代扣个税。不过留痕很重要:发票得把房屋和家电的金额开在一起;合同“其他约定”栏注明“赠送家电”;收楼时业主签字领取表归档。只要做到这三点,税务稽查也没法认定要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