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三年来的实践交出了一份具有开创意义的答卷;数据显示,在受理的709件案件中,重整程序占比超过90%,清算案件不足10%。这个结构与深圳的经济生态密切有关:申请人中约65%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营者,债务主要来自创业风险与技术迭代带来的经营波动,多数债务人仍具备持续偿债能力。法院通过灵活调整还款周期和清偿比例,把“未来收入能力”转化为可用于化债的现实资源,使市场退出机制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个体处境。
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鼓励创新创业精神,并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深圳三年试点表明,只要坚持以诚信为底线、以反欺诈为重点、以机制衔接为支撑,个人破产制度就能在市场运行中起到“稳压器”和“减震器”作用,帮助创业者在依法化解债务后重新出发。深圳的探索也为全国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