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拍摄偷掰玉米引发命案”一审宣判:七旬被告致两人死亡被判死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月21日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飞因琐事纠纷持械杀害两名同村村民,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责令赔偿两户被害人家属共计113.70744万元。

案件起源于一起家庭矛盾。

2024年9月27日上午,王某飞的妻子姬某娥在菜地偷掰他人玉米,被同村女性村民姬某利用手机拍摄。

王某飞得知后赶往现场,因不满被拍摄而与姬某利发生争执,随后夺下手机并将其打倒在地。

仅十分钟后,路过的另一村民陈某新驾驶三轮摩托车见状,同样用手机进行拍摄。

王某飞对此极为不满,当即随手拾起木棍,对两名村民头面部要害位置进行连续多次击打。

经司法鉴定,两名被害人均因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某飞砸毁手机证据后逃离现场,但仅两小时后即被公安机关在现场附近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飞系靖边县乔沟湾乡乔沟湾村村民,与两名被害人均为同村邻里。

其中被害人姬某利系其妻子的亲侄女,陈某新为普通村民。

庭审中,王某飞对杀人事实无异议,自认无力承担民事赔偿,并对检控机关提出的死刑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法院经综合评估认为,本案具有多项严重情节。

其一,犯罪动机卑劣。

王某飞因家人不当行为被拍摄而迁怒于他人,为维护所谓"面子"而诉诸暴力,反映出极端的自我中心心理。

其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被告人持械对被害人头部进行连续多次击打,这种暴力方式极易致人死亡,体现出明显的杀害故意。

其三,后果特别严重。

两条生命瞬间丧失,给两个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

其四,主观恶性深。

王某飞在击打过程中仍继续行凶,未有任何悔改表现,甚至事后销毁证据,显示其对法律的蔑视。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被告人王某飞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按照一般刑法原则可能获得从轻处罚考虑,但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之恶劣、主观恶性之深重,已超越年龄可能带来的从轻因素。

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表明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判决王某飞分别赔偿两户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医疗费共计113.70744万元。

然而,被害人姬某利的女儿王女士表示,对于案件中另一关键人物、王某飞妻子姬某娥的后续处理问题仍在考虑中。

虽然姬某娥的不当行为引发了整个悲剧链条,但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评估。

这起发生在黄土高原的悲剧,以两个生命的逝去和一个家庭的破碎,再次敲响农村法治建设的警钟。

当古老的乡土伦理与现代法治观念碰撞,如何构建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避免"小纠纷酿大祸",成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直面的课题。

此案的司法判决彰显了"年龄不是免罪牌"的法治原则,而其背后的社会成因更值得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