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捐款”岂能变相摊派:乡村公共事务筹资应回归法治与透明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某行政村,一则关于春节村庄布置的捐款通知在当地村民微信群引发热议。通知虽写明“自愿捐款”,却同时注明“将公示捐款名单”,并特别提醒在外求学的大学生“不要让父母在村里难堪”。这种带有暗示意味的表述,将乡村社会的“面子”压力引入募捐,容易让“自愿”变味。问题的关键在于基层治理方式出现偏差。我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涉事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属于法定募捐主体,其做法也有变相强制之嫌。记者调查发现,这类情况在农村并非个案,在修路、建祠堂等公共事务中,“道德绑架式”募捐时有发生。 这种现象背后有更深的社会因素。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专家指出,传统熟人社会的关系运作,与现代公共事务的规则化管理之间存在张力。一上,村干部习惯借助人情压力推进工作;另一方面,村民出于“面子”顾虑往往选择接受。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近三成项目自愿性上存在不同程度争议。 其负面影响值得警惕。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调研显示,带有强制色彩的募捐会损害干群关系,从长远看还会削弱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某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信访数据显示,涉及村级集资的投诉占农村治理类投诉的17.6%,其中多数与突破自愿原则有关。 规范村级公益事业需要多方发力。民政部对应的负责人表示,应严格落实《慈善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完善村级事务公开制度。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建议,可借鉴部分地区的“村民议事会”做法,通过民主协商明确公共事项资金来源。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试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 展望未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成为必然选择。中央农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强调,要规范村级组织筹资筹劳行为。专家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多元投入机制,降低对村民集资的过度依赖。

乡村的体面与美好,应建立在尊重每一位村民权利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任何人的“不好意思”之上。从“写在纸面上的自愿”到真正自愿,既需要基层干部转变工作方式,也需要制度更细化落实。当基层治理更规范、更民主、更透明,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才能更扎实地提升。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现代基层自治应有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