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东莞食品企业因其企业名称在网络引起热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企业名称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这个巧合的组合迅速成为话题,因为周瑜与诸葛亮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广为人知的关联。 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随后发表声明,认为利用"猪"与"诸"的谐音注册"猪葛亮"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进行恶意营销。他们表示这种做法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据了解,目前已发现近200家注册"猪葛亮"有关商标或企业,这引发了诸葛后裔对此类谐音梗滥用的担忧。 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女士回应称——公司名称系自主构思——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注册,并非刻意恶搞。她表示公司节后将不再经营,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从法律层面看,此事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指出,诸葛亮作为普遍认为的历史先贤,民众看到"猪葛亮"商标时自然会联系到诸葛亮本人,这种关联可能对历史人物形象造成伤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诸葛后裔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相关商标宣告无效。 然而维权的法律路径并非一帆风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名誉权维权主体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由于诸葛亮是千年之前的历史人物,现在的诸葛后裔与其相隔时间久远,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近亲属"存在争议。同时,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确实是诸葛亮的后裔也需要充分的历史和血缘证据,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不良影响"。长沙律师事务所协会副会长刘研表示,《商标法》第十条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私权。因此诸葛亮后人需要证明"猪葛亮"的注册和使用不仅损害了其家族私益,更重要的是对诸葛亮这一公共文化符号的贬损,进而对社会风气和文化传承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一认定标准的弹性较大,往往取决于行政审批部门人员的社会认知。 丁金坤律师建议,对于涉及著名历史人物名称的商标使用,可以在注册前进行民意调查,参考主流民意再作决定。这种做法既能保护历史文化符号,也能为企业的商业决策提供参考。 诸葛后裔人士表示,当前主要诉求是向商标部门反映情况,希望主管部门审慎审核此类注册申请,并对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他们强调目前还没有达到追究法律责任的阶段,因为这些商标是获得许可的,在法律上并无违法之处。但他们认为商标局作为政府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核标准。如果情况属实,他们将首先进行发声,随后向商标局进行申诉,如果行为实在过分,也会保留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这场由企业字号引发的争议远非个案处理那么简单。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构建既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尊严、又不扼杀市场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这需要立法机关细化规则、行政部门精准裁量、市场主体强化自律的多方协同。正如专家所言,"对待历史名人的商业化使用应当心存敬畏",这不仅关乎法律边界划定,更是一个民族对待自身文明的态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