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说了年加工量底线,还说不按时付钱就得按日利率0.05% 赔违约金

2010年,福建久策公司和金化公司签了个15年的氧气加工合同,后来金昌久策公司专门成立了,给金化公司分出的丰盛公司供气。合同里说了年加工量底线,还说不按时付钱就得按日利率0.05%赔违约金,遇到原料短缺这种没法控制的事也能免责。刚开始大家配合还行,但从2013年底起,丰盛公司就开始拖加工费。到了2015年2月,上游原料厂因为自己的问题和丰盛公司欠账,就停了给丰盛的生产原料焦炉气,丰盛公司也马上让久策公司停了氧气供应。这一停就是将近30个月,一直到2017年8月才恢复。久策公司就把丰盛告上了法庭,让他们赔拖欠的钱和这期间按最低加工量算的损失。丰盛公司却觉得自己是因为原料断供才停产的,属于合同里说的免责情况,不该担责。法院一审觉得原料气短缺是丰盛没法控制的情况,就驳回了久策关于停产损失的请求。但二审觉得丰盛是产业链一环,得自己担风险,所以得赔损失。不过因为这期间没真供气,就不能光按最低量算。法院看久策说自己利润率20%,就定了449万元当赔偿。二审还把违约金截止日期改到判决生效那天。最高院再审定调说违约金必须算到把钱还清为止。只要钱还没给清,违约就一直在发生。判决生效后算法定迟延履行金是另一回事,不能顶替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二审改日期是不对的。关于停产损失怎么赔,那个年加工量是针对正常生产的保底条款,不能直接用到停产期里。损失得按合同法来赔,就是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还有预期利润。二审没让久策举证具体损失数额就判了449万多块钱是合适的。最高院最后判:维持二审判丰盛赔449万多停产损失;撤销二审里说的把违约金算到判决生效日的那条;维持一审判丰盛还之前欠的865万多加工费和到2017年底的546万多违约金;还让丰盛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直到把钱还清为止,每天按0.05%赔违约金;另外驳回久策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