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溯揭示了争议焦点。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早晨,孙先生陪同母亲社区进行核酸检测时,因扫码异常社区工作人员报警。随后,孙先生与母亲被带至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过程中,孙先生的母亲在解释情况时遭民警张某责骂。孙先生见母亲受到不当对待,出言劝阻,由此引发张某不满。 暴力执法过程令人关注。张某与一名辅警随即将孙先生强行拖拽至派出所一楼女卫生间并对其殴打。随后,另一名辅警进入卫生间对孙先生踢踹。三人对孙先生实施暴力,致其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孙先生右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外伤后伴神经症状、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该事件暴露出个别执法人员法治观念薄弱、权力边界意识缺失等问题。 一审判决作出司法回应。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三名涉案民警、辅警均以故意伤害罪获刑,其中民警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立即执行;两名辅警各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孙先生表示,从被打到宣判历时三年,其间法院两次开庭,最终等到判决结果。宣判现场,张某当庭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难以成立。张某上诉主要提出三点:其一,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和瑕疵,无法确定伤势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行为与孙先生伤情存在因果关系;其二,辩称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意;其三,指称被害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并通过网络舆情干预司法。其辩护人亦提出鉴定委托主体不当、鉴定依据不足等意见,主张宣告张某无罪。上述理由集中在质疑证据、否认主观故意等,但未能形成有力的法律支撑。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查,中级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张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终审裁定显示,司法机关对警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立场明确。 案件启示不容忽视。该案反映出个别执法机构在内部管理、权力制约等上仍有薄弱环节。群众在派出所内出言劝阻即遭报复性殴打,属于权力滥用,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也损害执法公信力。同时,案件从发生到终审历时三年,亦提示有关程序仍有优化空间。
这起跨越三年的诉讼最终以终审裁定画上句号,但其所呈现的执法规范化课题仍需持续推进;警徽之下既要有打击犯罪的力度,也应有依法履职的边界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此案终审裁定不仅为个案定分止争,也再次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不论身份如何,都将接受法律的平等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