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房子闹的不愉快,这是2000年的一个事儿

现在这是2000年的一个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晋城市的晋城市城区法院受理了这么一起案子,被告是田某,原告是李某。大家一听就知道这肯定是因为房子闹的不愉快。这事儿要从1998年说起,那个时候田家的老宅在黄华街,刚好赶上旧城改造。田家的父母不想和孩子们住一起,于是三个儿子一合计:干脆用拆迁补偿款给二老买套安静点的房子吧。三兄弟把城区跑了个遍,最后相中了李先生手里的一套单位集资房,双方说好6.3万块钱成交。田家分两次把6万块钱都给了李某,拿到钥匙后,老两口就搬进去住了。这一住就是20年。水、电、暖、煤气、公共设施费还有小区硬化款这些钱都是以田家的名义交的,就连路面硬化费都没让老人操心。可谁能想到呢?这房子竟然不能过户也不能确权。原来李某当时瞒着大家没把“集资房”的身份说清楚,结果双方就这么僵着了——尾款3000块钱没给清,购房手续也一直没交。到了2017年,田家的父母都去世了。几个兄弟商量了一下:把房子登记在老大田某名下吧,方便以后处理产权问题。结果到了2020年田某装修完房子准备迎接“产权清零行动”的时候,晋城市城区法院的传票就寄到了他家。原告李某居然拿了一张《借钱借房协议书》起诉说自己是借给田某住的要收回房子。这下可好了!田某手里既没有原始的购房手续也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只能拿着20年来的缴费票据和装修收据去应诉。庭审的时候焦点就是那张“从未签字”的协议书。李某说这是租房协议可田某当场就反驳了:一次性支付6万块钱的“租金”远远超过了当时的市场价;协议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字而且落款日期和付款时间对不上号;更离谱的是这20年李某从来没要过租金也没让他搬出去这跟常理完全不一样。法官一听觉得有道理就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田某支付的6万块钱其实就是买房的钱而不是租金;李某在20年的时间里都没提出异议这就等于默认了交易已经完成。所以法院驳回了李某返还房屋的要求。一审判决下来后李某不服又上诉到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也觉得买卖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履行了过户没办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维持了原判。最后啊这个案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给“手续不全”的买家吃了颗定心丸:当事人之间订立关于不动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前那种先付款后办证的交易习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留下了手续上的瑕疵常被不诚信的卖房人钻空子这次法院精准适用条款保护了诚信买家也给手续不全的购房者打了一剂“强心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