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的马博律师提醒大家,试用期不是“想咋样就咋样”的随意期,法律给这一阶段画了很严的红线。本来试用期是给用人单位看能不能用这个员工,也是让员工感受下工作环境合不合适。但实际中有的单位乱来,要么试用期越用越长,要么工资被单方面压低,或者说解雇就解雇,这种情况太常见了。 从2025年9月起开始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专门把这些行为给管起来了。针对这些问题,马博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还有这次的新司法解释,把试用期的期限怎么设、工资给多少、还有怎么辞退这三大关键问题给咱们理了出来。很多用人单位觉得试用期长短随便定,工资随便给,根本没有这种好事。法律在这方面管得死死的。 在期限上,试用期和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挂着钩的,而且同一家单位和同一个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工资方面更是不能随意定,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两者取高值,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说得很清楚: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到三年的,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六个月。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具体的工资底线。要是超过了法定上限的部分约定就没用了,员工有权要求按转正标准把工资补回来。 还有人把试用期当“无理由解雇期”,有的单位拿着“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借口随意辞退人。法律给这种辞退设了很高的门槛:用人单位必须得证明自己已经把录用的具体条件告诉了员工,并且员工确实没达到这个标准。如果没有事先设立客观标准,或者光凭领导不喜欢这种主观印象就把人辞退了,那就是违法辞退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说清楚了这点:单位仅拿试用期说事解除合同的话,要是拿不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理由,法院就会认定是违法辞退。 一旦构成违法辞退,就得给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可是一笔沉重的成本。试用期可不是法律不管的地方,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马博律师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得主动查清楚试用期约定合不合法,把录用通知、工资条这些书面证据都存好了。用人单位也得建立规范的录用条件告知程序和考核机制才行。 只有双方都依法办事、按规矩走,试用期才能真正起到“磨合”的作用而不是引起“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