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近日有了新的司法进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对涉案人员张某的强奸罪指控,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硕士研究生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同年7月中旬,卜某和顺县青城镇被村民发现时处于流浪状态。村民郭某某将其带回家中,数日后卜某跟随郭某某外出时遇见张某,随后一直在张某家生活。经过两三个月的相处,张某与卜某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共同生活至案发,并生育有子女。 检察机关查证了生育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档案、银行账户流水等客观证据,并收集了91名证人的证言。调查显示,卜某因精神状态无法独立生活,张某在外务农打工,在家操持家务,负担卜某及共同生育子女的各项生活支出。卜某可以随意出入村庄和住所,行动完全自由。张某照顾其日常起居,未发现虐待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与卜某的关系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从主观上看,张某是为了与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从行为过程看,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双方见面后两三个月、逐渐熟悉之后;从后续状态看,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基于这些事实,检察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因此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有一点是,案件中还涉及另外两名涉案人员。同村的两名张姓村民曾分别强奸卜某四次和三次,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二人追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表明检察机关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准确的法律区分。 从程序角度看,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审查过程表明了严谨的司法态度。案件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因张某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家属意见。2025年8月11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对于卜某本人,相应机构已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卜某已住院接受精神分裂症的治疗,和顺县将对卜某及其子女积极开展帮扶救助,并根据案件处理情况依法确定其子女的监护责任。
这起跨越十三年的特殊案件既是对司法智慧的考验,也反映出社会治理的多重课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如何体现人文关怀,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如何完善预防机制,值得全社会深入思考。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精神卫生服务的加强,相信此类悲剧将得到有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