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说说那场6月20日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事儿吧。那天晚上,俩女的正牵着宠物狗在河边溜达,狗狗一个不小心就掉河里去了。她们急得不行,大喊救命。就在这时候,球场上有个16岁的小伙子听见了,也没细问是怎么回事,直接跳了进去。结果你猜怎么着?他跳的可不是平静的泳池,而是急流;他要救的也不是人,而是两条狗。唉,这小伙子再也没能回来。 这下可好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问题彻底露出来了。你说那个呼救的女孩有没有错呢?按刑法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是行为人能预见到死亡结果。你想想,那个女孩看到狗落水喊救命,谁能想到真会有人跳河去救呢?不过民法上就不太一样了,她没说明是救狗,也没拦住那个小伙子跳河,这可是实实在在地放大了危险。要是家属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什么的,估计还真得让她担着责任。 再看看《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这上面写得很清楚:得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才算见义勇为。当时现场既没犯罪也没险情啊,这小伙子就算勇为了也没法算进去啊。大家伙儿都希望能在道德层面表彰表彰他,但法律讲的是证据和程序,总不能感情用事代替规则吧。 大家也在争论到底该不该见狗就救。支持的人觉得救狗救人在那一刻没区别嘛;反对的人觉得见义勇为的对象应该是人。这其实就是风险社会里善意跟边界的冲突啊。我们鼓励见义勇为是好事儿,但也得提醒大家先搞清楚情况再出手啊。 河边那声嘶哑的“救命”,可能就会变成下次立法和教育的分水岭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