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折射出部分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环节的明显短板。2023年9月,某农商行与杨某某、陈某甲等四人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茶叶销售,贷款本金最高限额9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杨某某分三笔支用贷款共计90万元。表面上手续齐全的放贷流程,最终却因贷前审查不到位引发纠纷。 根据法院查明,该笔贷款存在用途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合同约定用途为茶叶销售,但借款人杨某某并不从事茶叶销售,贷款资金实际由案外第三人陈建安使用。这意味着银行在放款前未能充分核实借款人身份、经营情况及资金用途,仅以合同约定作为依据即发放贷款,审查环节存在明显缺口。 借款人在2024年6月20日后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0日,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418.13元。某农商行遂向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多项质证意见。杨某某、陈某乙认为银行经办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实际借款人陈建安涉嫌骗取贷款,主张合同无效。担保人史某某则提出,贷款用途与实际使用不一致,银行未尽基本调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担保合同应属无效。对应的抗辩集中指向银行贷前审查与用途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经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指出,银行虽未能提供诉前已发送提前到期通知的证据,但借款人经催讨仍未归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被告提出的“银行犯罪”“合同无效”等主张,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杨某某、陈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陈某乙、史某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291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该案结果显示,法院在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并未因贷款审查存在瑕疵而否定合同效力。但案件暴露出的风险点值得金融机构警惕:借款人身份核实不充分、贷款用途核查与资金流向管理薄弱、担保人资质与意思表示审查不严,均可能放大信贷风险。 从风险防控角度看,此类纠纷提示金融机构应补齐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短板。放贷前应完善身份核验与经营核查,不仅核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还应结合实地走访了解真实经营情况;对资金流向应建立更具可操作性的跟踪机制,减少资金被他人挪用或偏离用途的空间;对担保人审查也应更审慎,确保其对借款用途和责任边界充分知情、意思表示真实。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纸判决,也为农村金融管理敲响警钟;当“茶叶销售”成为贷款包装的名目,暴露的是审查机制落实不到位与从业规范缺失。在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只有把风险防控做实做细,才能让金融资金更精准地支持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