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再168号案引发关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确认边界再成焦点

问题——“认可”能否替代法律要件的审查 本案再审裁判的核心于:实际施工人张某被确认对其承建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理由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对此“均无异议”,因此予以维持。围绕这个表述,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在确认时能否主要依据当事人一致意见;其二,在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且存在“挂靠”或借用资质线索的背景下,实际施工人是否当然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原因——多份合同并存与“实际施工”事实交织 从已披露事实看,案涉工程先后存在多份施工合同:既有以张某为承包人、与发包方直接签订的合同,也有以某公司为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同时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另签“内部承包协议”。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张某并非该公司项目经理或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签署内部协议意在借用公司资质组织施工,发包方亦予以认可。也就是说,在工程实施层面张某为实际组织者,而名义承包人及资质载体则为公司。此类“名实分离”在部分项目中并不罕见:一上与资质门槛、分包链条、垫资模式等现实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涉及个别主体规避监管、降低合规成本。 影响——既关乎农民工等群体权益,也关乎市场秩序与风险分配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旨强化对工程款债权的保障,缓解建设领域“欠款—停工—维权”的连锁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劳动报酬的作用。确认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有利于将资金优先用于覆盖施工环节成本,减少拖欠引发的纠纷扩散。 但同时,如果在合同无效、挂靠事实较明确的情况下仍对优先受偿权作较宽泛适用,可能带来两上张力:一是对建筑法明确禁止的借用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形成变相激励,使风险外部化而收益内部化;二是在破产、执行等场景中,优先受偿权会直接影响债权清偿顺位,若权利主体边界不清,容易引发多方竞合与权利冲突,增加执行难度并抬升交易不确定性。 对策——司法审查应在“保护权益”与“维护秩序”间把握尺度 业内人士认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持围绕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避免将“无异议”作为替代规则的主要依据。审查重点可包括: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或至少具备计价基础、欠付工程款范围是否明确、实际施工人与工程价款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否核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原因及法律后果对权利范围的影响。 在行业治理层面,减少挂靠与名实分离需要多部门协同:一是压实发包方资质核验与用工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关键岗位到岗履职的监管;二是完善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款支付信息公示等制度,减轻“垫资施工”对市场主体的挤压;三是推动合同文本、结算流程、工程量计量与支付节点标准化,减少纠纷滋生空间。 前景——统一裁判规则与完善配套制度将成为关键 从趋势看,建设工程纠纷长期高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规则直接关系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与资金流向安全。未来,围绕“实际施工人”范围界定、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权利行使条件、与破产清偿顺位的衔接等问题,仍需通过典型案例释明、裁判规则细化及行业制度完善,形成更稳定、可预期的治理框架。对市场主体而言,合规承揽、规范分包、完善证据留存与支付管理,是降低争议成本的现实路径。

本案折射出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与涉及的制度供给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实现更精准的平衡,既考验司法裁判的尺度,也需要立法层面的系统回应。随着《建筑法》修订工作推进,如何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工程款保障机制,将成为观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