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两大法定程序,但在实践中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表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实现个别债权,而破产程序则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统一清理和分配,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这种制度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价值。
在新发展格局下,最高法的制度创新不仅是提升司法效能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当执行与破产形成合力,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将更加完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执行与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两大法定程序,但在实践中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表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执行程序侧重实现个别债权,而破产程序则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统一清理和分配,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这种制度差异决定了二者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价值。
在新发展格局下,最高法的制度创新不仅是提升司法效能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当执行与破产形成合力,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将更加完善,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