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特价水果”交易引发740箱李子质量纠纷,澄迈法院判令卖家退款并承担退货运费

网络交易风险凸显 消费者权益遭侵害 2025年9月13日,陈某在微信"特价水果群"中看到澄迈卖家李某发布的李子销售信息。

双方经协商,陈某以每箱12元的价格购买740箱李子,共计货款8800元,加上运费600元,陈某当日转账9400元给李某。

按照约定,这批李子应于当晚21时30分左右送达东方市。

然而,当货车于22时20分卸货时,陈某随即验货发现,740箱李子中大量果实已经软烂、发霉,完全无法用于销售。

这批原本应该是优质商品的水果,在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已经成为了废品,令陈某损失惨重。

卖家态度反复 退货陷入困局 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陈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李某。

李某在查看照片后也承认"货物确实有问题,无法销售",并主动提出退货方案。

双方商定由原车将烂果运回海口装货点,返程运费1800元由陈某现场支付给司机。

这一处理方案看似合理,但随后的情况却出现了戏剧性转变。

9月14日凌晨,货车司机拉着740箱李子抵达海口装货点后,电话联系李某前来收货。

此时李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转变。

他先是以"换一辆车退货"为借口拒绝收货,被司机拒绝后,又要求"让工人搬货",但自己始终未现身装货点。

货车司机在海口等待了整整一天,李某依然没有露面接收退货。

直到9月14日晚,在司机报警后,李某才终于出现,勉强收下了已经进一步腐烂的货物。

更令人气愤的是,收货后李某始终未将货款退给陈某。

司法介入 明确卖家责任边界 面对卖家的失信行为,陈某无奈将李某诉至澄迈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货款8800元、初始运费600元、返程运费1800元,共计11200元。

庭审中,李某试图为自己开脱。

他辩称在发货前就已通过微信告知"货中有坏果",陈某是同意的。

对于返程运费,他认为这是陈某选择的退货方式,自己不应承担。

然而,这些辩词最终未能得到法院认可。

澄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9月13日通过微信达成了李子买卖合同,陈某支付了货款8800元及运费600元。

收货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协商退货。

法院明确指出,李某在庭审中已明确同意退还货款8800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返程运费1800元,法院认为应由李某承担。

理由是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作为出卖方的李某应当积极妥善处理退货事宜。

但李某却采取拖延、逃避的方式,导致退货过程受阻,返程运费是为退回不合格货物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然而,法院也驳回了陈某关于初始运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某在购买前已明知部分李子可能存在瑕疵,且运费已随货款一并支付给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运费承担另有约定,该部分风险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最终判决结果为:李某向陈某返还货款8800元,支付退货运输费用1800元。

法律专家释法 强化卖家义务认知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

她指出,卖家辩称发货前就说明了货中有坏果,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的物的义务。

即使事前告知"货中有坏果",也不意味着可以交付"全部是坏果"。

该案中740箱李子几乎无法销售,已构成根本违约。

符雯妃强调,当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时,卖家不仅有退款义务,还有配合退货的义务。

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卖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

该案中,李某口头同意退货,却在货车司机返程后拒不收货,导致货物进一步腐烂,属于以不作为方式扩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对规范农产品线上交易市场具有标杆意义。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平衡交易效率与质量保障,需要经营者强化契约精神,更需要完善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此案为正在修订的《电子商务法》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