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获代表高度评价 前瞻性立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法治需求更趋综合系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任务已从单一污染防治扩展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

污染影响范围广、链条长、跨区域特征明显,传统以部门法分别调整的模式在协同衔接、统筹治理、责任落实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尤其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上,普通民事规则强调相对清晰的因果关系与举证路径,但环境污染往往呈现多源叠加、长期累积、受害群体分散等特点,公众取证成本高、救济难度大,迫切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框架提供制度支撑。

原因——从“污染赔偿难”到“生态系统保护”,推动立法理念与治理方式升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结合我国立法历程指出,我国较早在法律层面确立环境保护理念。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已意识到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但生态环境损害的复杂性决定了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机制。

立法机关在较早阶段即着手构建专门制度安排,1989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并持续发挥基础性作用。

经过三十多年实践,我国在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执法等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治理经验,也对制度碎片化、规则不统一等问题有了更清晰认识。

将环境保护从“环境”提升到“生态”的高度,实质上是以系统观念重塑治理逻辑,推动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影响——法典化整合提升规则供给质量,强化预防性制度安排与可预期性。

孙宪忠表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体设计体现前瞻性与解决问题的意识,在制度层面较为完善。

法典化编纂有助于将分散于多部法律中的制度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减少条文冲突与适用分歧,增强执法司法的统一尺度,提高社会各方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预期与合规确定性。

根据草案相关安排,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纳入其中并不再单独保留;长江保护法等仍将继续有效。

这种“统分结合”的结构,既强调基础性制度的集中统一,也保留了针对特定流域、特定领域治理的专门化规则,为地方协同、部门联动、跨区域治理提供更稳定的法治支撑。

对策——以原则引领与制度衔接并重,为新问题留有制度接口。

围绕社会关注的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孙宪忠认为,在相关专门法律尚未制定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法典宜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发挥统领作用,为后续立法和政策工具预留空间。

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典确立基本原则、责任框架与治理方向,再结合专门立法逐步细化规则,实现“总体统领—分项完善—动态更新”的制度供给路径。

孙宪忠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并未像民法典那样将所有相关法律全部纳入,原因在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与治理任务仍处于不断拓展和深化过程中,需要为未来改革创新保留“切口”。

这一安排有利于在保持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为新增制度、技术标准、治理机制的迭代升级提供可持续的法治承载空间。

前景——以法治现代化推动治理现代化,护航高质量发展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受访代表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审议,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回应了社会对更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的期待。

随着法典实施和配套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治理将更加强调源头预防、系统修复与全链条监管,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面向未来,围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转型等新课题,相关制度还将持续补充完善,通过更高质量的法治供给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长久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的立法实践。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单一法律到系统法典,这一转变既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化,也为绿色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随着法典的施行和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保工作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