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蓝天合伙企业给王女士的账户转了10万元,备注写的是“员工借款”。但王女士当时没有表态,直到2020年3月她从关联科技公司离职后,蓝天合伙才以借款未还为由起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女士对此坚决否认,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早在2019年8月,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先生就提到了“取出”这笔钱,2022年1月他又再次确认这是“退股款”。 海淀法院在审理中分析认为,这笔钱要认定为民间借贷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双方有借款合意,且钱已经到账。蓝天合伙虽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是这个备注只是他们单方面写的,王女士事前根本不知道,也没有事后同意过。在这种情况下,单凭一个备注不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意思。法院还提到,当被告拿出合理的反驳理由时,举证责任就转到了原告身上。 王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连贯且清晰,直接证明了这笔钱是退股款。在这种情况下,蓝天合伙必须再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借款才行。可惜的是,蓝天合伙没能拿出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之类的东西来证明他们确实谈好了这笔借贷。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蓝天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因为在王女士拿出反证之后,蓝天合伙没能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他们达成了借款合意。这也就意味着他们要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后果。这个案子虽然是个案,但它给我们提了个醒:在经济活动中财务往来一定要规范。像这种单方面的、没经过对方确认的转账备注在司法审查中效力很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前的司法解释里规定过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有两个核心要件:双方有借贷合意还有钱已经交付。这个案子里的情况是这样的:王女士作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借款。而被告抗辩说这不是借款而是退股款并给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由原告来承担了。 所以法院才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没有上诉所以判决生效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做企业的要注意内部财务管理流程要完善一点以免发生类似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