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犯罪呈现四大新趋势 检察机关重拳出击维护市场秩序

问题:侵犯商标权犯罪长期占知识产权犯罪较大比重,既损害权利人商誉与市场份额,也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更直接侵蚀消费者对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信任。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相关犯罪不仅仍集中于食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烟酒等传统领域,而且在技术迭代和商业模式变化推动下,正在向更隐蔽、更分散、更跨域的形态演化,呈现“识别更难、取证更难、追责链条更长”的特点。

原因:一是商标使用方式加速电子化、场景化。

随着智能终端、物联网设备普及,商标不再仅依附于印刷、刻印、贴附等物理载体,而可能在设备开机、蓝牙配对、系统弹窗、应用界面等环节以电子标识形式出现。

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变化,在产品外观不显著标注商标的情况下,通过连接终端时弹窗显示品牌标识误导消费者,技术性更强、隐蔽性更高。

相关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销售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部分产品外观不见商标,但在连接手机等终端时弹窗显示权利人商标,并配套带标识的包装盒销售,造成消费者对来源产生混淆。

二是犯罪对象由商品商标向服务商标延伸。

随着服务业比重上升,品牌价值越来越多体现在课程培训、酒店住宿、维修服务、文化活动等服务供给上。

个别经营者为迅速获取客源和议价能力,擅自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甚至复制经营模式、宣传话术与活动流程,导致公众误认服务来源,权利人品牌被“搭便车”。

例如在某假冒服务商标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授权在儿童时装表演活动现场及招募文件、海报、邀请函等多处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通过报名费等收取服务费用,违法所得达数十万元,影响了权利人商誉与市场秩序。

三是交易场景由线下向网络电商及跨境链条拓展。

网络平台具有覆盖面广、触达快、流量可购买等特征,为制假售假提供了新的扩散通道。

一些团伙借助直播带货、付费推广引流、冒用正品链接等方式提升销量,通过“真假混卖”“货不对版”降低被识别概率,甚至在跨境电商环境中利用地域分散、主体多元、物流链长等因素增加监管难度。

相关案件显示,有团伙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上传正品链接,再与广告代理合作投放推广获取流量,继而把平台正品链接与自建网站仿品链接关联跳转,向消费者销售假冒耳机、运动鞋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亿元级别,危害范围更广。

四是手段从传统“制假售假”升级为“旧货翻新再售”。

在手机、汽车、网络设备等耐用消费品领域,二手回收市场规模扩大,部分不法分子通过更改序列号等关键识别信息、替换核心部件或外壳翻新,隐去翻新属性冒充新品出售,并用虚假资质、虚假合同等掩盖流转来源,形成回收—改装—销售的黑灰链条。

某案件中,行为人购入大量二手品牌光调制解调器,拆解清洗主板后重新组装,未按规定标注翻新产品,反而更改关键识别信息并贴附带商标标签冒充新品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数百万元,既破坏二手流通秩序,也放大售后风险和安全隐患。

影响:一方面,商标作为质量与信誉的“信用符号”,被侵权将直接造成品牌价值折损、市场份额被挤占,企业创新投入与合规成本难以回收;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看不见商标的地方”仍可能被误导,权益受损的同时,社会交易成本上升,平台信誉与行业生态也会受到冲击。

特别是跨境电商和链条化作案,使侵权行为从单点违法变成体系化经营,容易诱发区域性、行业性风险。

对策: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的同时,应更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

一是提升对电子化商标呈现、数据链路、平台跳转等新型证据的审查能力,围绕“混淆可能性”“商标实际使用方式”等关键事实强化证据体系建设。

二是把服务商标保护置于与商品商标同等重要位置,针对培训、住宿、维修等高频服务领域加强线索发现与案件办理,依法打击“借品牌引流”的违法模式。

三是推动平台治理与行业协同,压实电商平台对商家主体、商品信息、链接跳转、广告投放等环节的合规责任,完善“正品链接被冒用”“站外跳转售假”等风险识别与处置机制。

四是针对翻新冒充新品,强化对关键识别信息篡改、虚假资质、虚假交易合同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同时推动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完善翻新标识、质检记录与追溯体系,让“可修可用”与“以旧充新”划清界限。

前景: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商标侵权形态仍将持续迭代,电子化标识、算法推荐流量、跨境交易等因素将使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与扩散性。

可以预期,未来治理重点将更多落在数据证据能力、跨区域协作、平台责任落实和源头治理上。

检察机关紧跟新技术、新业态变化,强化依法惩治与综合治理衔接,有助于更好维护统一大市场秩序,护航创新发展和消费信心。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内容。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既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也为执法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依法惩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不断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保护力度,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更大贡献,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