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寻求公众参与协助查找两起民事借款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第一起案件涉及被执行人张明新。
根据公告,张明新男性,198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宁阳县葛石镇东云村幸福路197号。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娄迎运与被执行人张明新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为(2025)鲁0921执246号,执行依据为(2024)鲁0921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9373.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起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褚福宁。
褚福宁男性,197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庙东村23号。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邵红盾与被执行人褚福宁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为(2025)鲁0921执2544号,执行依据为(2025)鲁092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8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宁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悬赏执行方式,向社会各界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该信息属实并最终执行到位的举报人,将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获得奖励。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已经发现但未处分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悬赏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的相关情况予以保密,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若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奖励;如为联名举报,则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奖励金额。
法院特别强调,严禁任何人员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同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不予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如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拨打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538-5653002,与林法官联系。
联系地址为宁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悬赏执行制度是现代司法强制执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向社会公众悬赏,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扩大财产查找的范围,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执行难问题上的创新思路,也反映了完善民事执行机制的现实需要。
执行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
从发布悬赏公告到线索核实、财产处置与款项到位,每一步都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
通过依法规范引入社会协助、完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执行机制,既能提高执行效率,也能更好引导社会守信践诺。
让每一份生效裁判真正兑现,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信用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