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有个重要的民事判决,把“禁诉条款”效力否定了。这是因为合同不得僭越权益保护底线。把这个案子细看一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是在2022年12月签订的。合同里有个特别条款:乙公司得确保员工不向政府部门投诉维权,不然就得赔钱。结果在2025年1月的时候,乙公司的工人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薪酬问题。 甲公司就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起诉了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125万元。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后,并没有简单地审查合同表面文字。法院分析了这个争议条款的实质内容和法律后果。槐荫区人民法院觉得民事活动得守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保护,任何人不能侵犯。法院指出甲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把“禁止员工投诉维权”作为违约情形。这个条款试图通过合同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解决薪酬问题。 但该条款不仅妨碍了劳动者的权益行使,也干扰了政府部门的正常监管秩序。甲公司还说乙公司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事实是甲公司单方制作了工程款结算手续,缺乏有效确认。甲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明足额支付了相关款项及薪酬。 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禁止投诉”条款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禁止投诉”条款无效。既然该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提出要求支付125万元违约金也就没依据了。 这个判决给市场主体敲响警钟: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任何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做法都要被法律打击下去。这说明合同自由不是绝对自由的,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法院坚守公序良俗原则、捍卫合法权益底线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