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结婚4年没领证就逼着人家把钱全退回来

就在严云主编的那期报纸上,李荣把这个案子拿去终审。易科彦负责校对,刘自学负责具体的文字工作。这就是本报记者魏哲哲这次要讲的故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清晰地解决了一个大难题。当年那个王某和孙女士,听了别人介绍才认识,谈上了恋爱。王某为了把婚事办了,专门给了孙女士20万元的彩礼。然后双方按老规矩办了婚礼,一块过日子,还生了个女儿。只不过呢,他们到现在还没去办结婚证。 这过了4年啊,两个人因为闹矛盾分手了。王某就去法院告孙女士,要求把那20万元彩礼还给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已经说了,这种没领证但是有过共同生活的情况,不能光看有没有登记,还得看钱都花哪去了。 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说啊,如果光因为没领证就逼着人家把钱全退回来,这对女方不公平。法院考虑到双方在一起过了4年,还生了娃,彩礼里的一部分也早就变成了家庭开支。哪怕没领结婚证,孙女士在家里带孩子、操持家务也是功劳。最后法院判王某输了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也觉得这事儿挺典型的。这就是想告诉大家一个道理:法律不能光让那些想结婚骗钱的人占便宜,也不能让谁把彩礼当成一种随时能撤回来的投资。既然双方在一块长期生活成了一个家了,关系要是破裂了一方还想把彩礼全要回去,这就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