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在银行门前台阶摔伤引发安全保障义务争议 二审改判银行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问题——公共场所冬季“隐性风险”引发纠纷。 裁判文书显示——2023年12月24日——七旬老人周某铜陵某银行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后离开时,于门前台阶处摔倒,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并接受手术治疗。此后,周某再次住院取出内固定物。经两次鉴定,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周某据此向法院起诉,主张银行未采取必要防滑措施,索赔15万余元。该案一审未支持其请求,二审则改判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原因——安全保障义务“提示”与“防控”边界成为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以过错为基础,主张经营者存在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银行上提交了台阶处张贴“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标识的证据,否认台阶湿滑;周某未能提供现场湿滑、积冰等直接证据,一审据此判决驳回。 二审继续查明后认为,不能仅以设置标识替代风险防控。案涉时间段当地曾发布低温冰冻蓝色预警,事发当日最低气温在冰点以下;同时,银行门前台阶朝北、处背阴位置,光照不足,客观上更易形成结冰等滑倒风险。法院指出,台阶属于经营场所建筑物组成部分,管理者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应当主动排查隐患、及时处置,并采取更具实效的防护措施。银行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事发时段采取了足以消减风险的措施,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院也强调个人注意义务,认定周某在冰冻天气通行台阶未充分留意,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影响——对冬季公共服务场所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该案二审在认定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项损失合计10.8万余元的基础上,确定银行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赔3.2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求。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在季节性、突发性风险面前,经营场所管理者的义务不止于“贴提示”,更在于建立可验证的防控链条;同时,公众在恶劣天气出行也需强化自我保护,责任划分将综合风险可预见性、管理可控性与个体注意程度作出衡量。 对策——从“事后争议”转向“事前预防”。 一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完善低温雨雪天气应急预案,形成“预警—巡查—处置—记录”闭环:背阴台阶、坡道、入口等高风险点位铺设防滑垫、增设扶手或防滑条,及时清扫积水积雪,必要时设置临时围挡与引导人员,并保留巡检、处置影像或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另一上,公众在低温冰冻天气出行应选择防滑鞋具,行经台阶、坡道放慢速度,注意扶栏,必要时寻求工作人员协助。发生意外后,应及时就医并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就诊记录及对应的证明材料,以维护合法权益。 前景——规则更清晰,治理更精细。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银行网点、医院、商超等公共服务空间的适老化改造与安全治理将面临更细致的要求。未来,围绕“可预见风险”管理标准有望进一步细化,推动公共场所从满足基本提示转向主动风险管理;同时,司法裁判也将持续通过个案明确责任边界,促进社会在安全投入、行为规范与纠纷化解之间形成更稳定的预期。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更是界定公共安全责任的重要判例。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判决既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也平衡经营者责任。公共服务机构需建立"风险预警—动态防控—应急处置"的全流程管理体系,让安全防护真正落到实处。